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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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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无关业务、利益输送……监管集中警示私募三类违规行为
贝壳财经· 2025-06-23 18:53
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 核心观点 - 深圳证监局发现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三大类违规行为: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2][3] - 私募乱象频发的原因在于合规意识淡漠,部分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偏离主业甚至沦为犯罪工具 [7] - 深圳证监局提出四大监管要求:聚焦主业、加强内控、严防犯罪、保证持续经营能力 [6][7][8] 违规行为分类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 销售伪金交所产品: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自然人投资者推介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2] - 其他无关业务包括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居间服务、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等 [2] 利用在管私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 - 运作在管基金为他人指定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 [2] - 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或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 [2] - 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3] 利用管理人资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 设立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 [3] - 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便利 [3] - 实控人控制私募基金账户实施市场操纵或开展场外配资 [3] - 多家小型私募机构通过"卖壳"方式让渡管理权,被用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4][5] 监管要求 聚焦主营业务 - 私募机构应持续优化专业投资能力,不得开展与私募基金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7] 加强合规内控 - 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健全利益冲突管控机制,加强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投资管控 [7] 严防违法犯罪 - 不得利用管理人资质实施非法融券、配资、集资等活动,或出借资质配合他人犯罪 [7] 保证持续经营能力 - 加强资金、人员、系统投入,符合持续经营条件,禁止参与"买壳""卖壳"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8] 后续监管措施 - 深圳证监局将加强合规检查力度,严肃问责违规行为,督导私募机构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