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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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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优化 司法创新 双轮驱动化解私募治理清算困局
中国证券报· 2025-11-12 04:47
私募基金备案新规与司法案例发布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并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推出两则典型案例,标志着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步入“自律规范+司法实践”协同发力的新阶段 [1] - 这一系列举措共同构建起全链条治理框架,旨在有效破解行业长期存在的治理与清算难题,为私募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制度动能与法治保障 [1] 新规修订背景与目标 -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管理人优胜劣汰加速,部分机构“失联”、“失能”等问题引发基金治理及清算难题,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 [2] - 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9月首次发布《备案指引3号》,为风险处置提供操作路径,但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行业现实与司法实践需求,故进行修订 [2] - 修订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遵循,充分体现投资者意思自治,便利变更要求和程序,优化司法与自律衔接 [2] - 修订将原来的19条压缩为16条,对部分条款进行合并删减 [2] 新规主要修订内容 - 尊重合同约定,增加“生前遗嘱”条款 [2] - 简化决议文件,优化投资者决议变更管理人程序 [2] - 明确办理依据,畅通司法仲裁与自律衔接 [2] - 聚焦管理人变更,删除成立清算组相关条款 [2] - 响应投资者诉求,扩大管理人变更适用范围 [2] 行业专家对新规的评价 - 本次修订在调研行业意见、总结司法实践基础上,对原有规则进行了系统优化,旨在提升制度的适用性与操作性,推动形成“以契约自治为基础、以自律监管为保障”的风险处置机制 [3] - 新版指引通过优化表决机制、简化程序要求、畅通司法衔接、扩大适用范围等关键环节的系统改进,显著提升了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操作性与效率,为化解存量风险、维护投资者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3] - 新版指引的发布是基金业协会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不断优化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问题导向”的监管智慧,不仅尊重市场规律优化了流程,更为解决实际难题提供了有效路径 [3] 配套司法典型案例 - 基金业协会与北京金融法院联合发布两则典型案例,均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能问题,分别从代表诉讼与执行机制两方面为基金风险处置提供了司法范例 [4] - 在“某投资者诉某银行案”中,法院确认在管理人失联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的人员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4] - 在“某投资者申请强制执行某基金公司仲裁执行案”中,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准许其执行下层基金财产,以破解因下层基金管理人失联导致的清算与执行僵局 [4] - 典型案例充分说明,裁判者和执法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灵活的手段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并为司法实践开创先例 [4] 新规与案例的协同意义 - 新《备案指引3号》与司法典型案例的配套发布,充分体现了金融司法与自律监管的协同联动,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的具体实践 [6] - 此次新规与案例的发布,对于管理人履职异常导致的基金治理困境具有极强的示范和指引意义,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优胜劣汰和规范出清 [5][6] - 新规与案例的相继发布,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僵局化解进入“监管+司法”协同共治的新阶段,既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提供了可操作的实务路径 [6] - 基金业协会通过新备案规则构建基础制度框架,更新管理人变更的标准、程序与材料要求,将解决僵局的权力交还给投资者和新管理人,提升风险处置的市场化程度与效率,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监管参照 [6] 未来展望 - 未来基金业协会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同司法机关加强金融法治协同,持续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源头治理”走深走实 [7] - 相关举措旨在助力塑造一个更加规范、透明、有活力的行业生态,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持久护航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