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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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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村干部在占地和征收补偿工作中收受好处涉嫌何罪
案件核心事实与定性分析 - 村民小组长王某在2018年4月,作为村集体委派的村民代表,与能源投资公司C公司就临时占地补偿及搬迁进行谈判,期间收受C公司代表杨某10万元,并说服其他村民代表同意并签订了补偿协议[1] - 2019年8月,王某被纳入区政府物流园征拆项目指挥部下设的房屋征拆工作小组,负责地块清点、补偿谈判及提交清单材料等工作,并领取工作补贴,期间向租地经营的公司老板李某索要“喝茶费”10万元,后李某获得一千余万元的补偿款[2] - 对于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起行为均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构成受贿罪,总额20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2018年行为属处理村集体事务,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行为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构成受贿罪(索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3] 法律身份认定依据 - 一般情况下,村民小组长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公务时,可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4]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 - 公务特指国家事务,而非集体事务,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上述解释[5] 2018年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析 - 王某被村集体委派与C公司谈判,其工作只需对村集体负责,无需经政府部门同意,属于村民自治范畴[5] - 谈判涉及的占地补偿和搬迁费用由C公司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村民,与政府财政资金无关[6] - 王某利用处理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收受10万元,为C公司谋取利益,侵害职务廉洁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6] 2019年行为(受贿罪/索贿)分析 - 王某在征拆项目指挥部工作小组中的履职过程对政府负责,其提交的清单材料是政府拨付补偿款的依据,实质影响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处分[7] - 王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符合法律解释中“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7] - 王某利用其职权对李某利益的重大影响,主动索要10万元“喝茶费”,李某因惧怕其设置障碍而支付,该行为构成索贿[7] 最终结论 - 王某的两个行为分别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