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临时提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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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动力: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5 00:28
股东会召集及临时提案基本情况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30日召集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于2025年6月9日公告会议通知[1] - 股东天津腾宇提出两项临时提案:1) 改选非独立董事提名李继东等4人 2) 改选独立董事提名胡文晟等3人,任期均为三年[2] 董事会审查权限依据 - 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有权审查临时提案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3] - 《公司章程》明确要求提案股东需持股3%以上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3] 董事会否决临时提案的理由 - **程序不合规**:天津腾宇于2025年6月23日提交提案,超出《股东会规则》规定的10日前截止期限[5][6] - **主体资格缺失**:未提供一致行动人授权委托书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无法确认提案权行使主体[6][7] - **材料不完整**:董事候选人简历缺少五年内任职记录、诚信档案查询结果及独立性声明[8][9] 法律结论 - 董事会不予提交临时提案的决定符合《深交所自律监管2号指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