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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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三丨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20 17:35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 政策概述 -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明确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若存在多个转让方则以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比例相同时可协商确定[4]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在交易当期确认,计算公式为:(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4] - 若重组业务因当事方生产经营、公司性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需在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方及主管税务机关[4] 执行要求 - 重组各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需附送其受理材料复印件[9] -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方需在重组后下一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说明,证明12个月内符合条件未改变[10] - 需提交重组前12个月内相关股权、资产交易说明,并判断是否构成分步交易[11] 申报材料 - 需提供股权收购方案、商业目的说明、合同协议、批准文件、股权评估报告、工商变更证明材料等[12][13] -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需提供公允价值证明,并按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核算计税基础差异的专项说明[13] - 需提交重组各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盖章证明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12][13] 申报流程 -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报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交易类型、当事方类型等信息[16] - 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重组相关纳税调整内容[18][19] 政策依据 - 主要依据包括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