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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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黄世忠:建议设立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
券商中国· 2026-03-06 17:54
文章核心观点 - 当前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认定机制存在标准多元、裁量失序、专业支撑不足等结构性困境,严重削弱了责任追究机制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制约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1] - 建议设立一个统一的“上市公司审计失败责任鉴定委员会”,以破解上述难题,提升责任追究的精准度、执业预期的稳定性以及资本市场的治理效能 [1][3] 现行审计失败责任认定机制的主要缺陷 - **跨部门认定标准碎片化**:证监会、财政部、司法机关等主体遵循不同逻辑,标准不一导致同类案件结论迥异,损害法治统一性 [4] - **内部裁量尺度不统一**:相似案情判决中,存在“比例连带责任”与“全额连带责任”适用不一的情况,缺乏稳定的裁量基准,影响审计机构执业预期 [4] - **引发“畸轻畸重”现象**:部分性质严重的审计失败被处以轻微惩戒,而某些客观因素导致的程序性瑕疵却面临过度追责 [4] 设立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必要性 - **为投资者民事索赔提供证据支撑**:明确、可预期的责任认定机制可破解责任界定困难导致的索赔障碍,强化救济实效 [5] - **引导审计机构归位尽责**:统一的责任标准有助于消除因认定不确定性引发的执业困惑,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5] - **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健全的责任认定机制是基础性制度,符合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强化中介责任的制度演进趋势 [5] 设立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可行性 - **法律基础**:“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为责任认定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 [6] - **实践经验**:部分地方已建立多部门联合司法鉴定机制,形成“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多部门协同”的运行模式,证监会2025年1月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也可提供经验借鉴 [6] - **专业资源**:会计学术界与实务界积累了丰富智力资源,可为鉴定工作提供权威技术支撑 [6] 责任鉴定委员会制度框架的构建思路 - **组织架构设计**:建议由财政部牵头,联合证监会、审计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设立,采用“常设机构+动态专家库”模式,常设机构挂靠财政部负责行政事务,专家库由学界、实务界及法律专家组成 [7] - **工作机制** - **明确鉴定范围**:将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审计失败案件统一纳入,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诉讼、刑事追责等所有需要专业责任认定的情形 [8] - **规范鉴定程序**:建立“案件受理→材料移送→专家遴选→专业鉴定→意见出具”的标准化流程,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 [8] - **统一鉴定标准**:围绕过错性质认定、责任性质划分及因果关系判定等核心要素,制定全国统一的技术指引,实现“同案同鉴” [8] - **鉴定意见的效力**:鉴定意见应作为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追责的重要参考依据,监管机构应充分采信,法院可将其作为关键证据,同时建立异议复核机制 [8] - **协同配合机制**:构建与相关机构间的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结果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