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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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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证监局,有新职责!
券商中国· 2025-03-19 07:19
文章核心观点 3月18日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围绕派出机构主体责任及相应工作机制、监管职责、风险防范和处置、其他职责四个方面,亮点包括完善退市公司和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推动证监局在先行赔付制度中发挥作用及加强监管协作等 [1][2] 风险防范和处置 - 规范派出机构涉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数据报送、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调查等职责,扩大需核查的预警信息、风险线索来源范围,督促辖区内相关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及时报送数据,检查数据报送情况,监测、预警、防范、处置辖区有关主体的行业信息安全风险 [2] - 完善对退市公司或可能退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要求交易所与地方证监局加强沟通,交易所及时通报情况,派出机构持续跟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报告地方政府并加强沟通协调 [3] - 完善对私募基金群体的风险处置,优化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机制,要求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加强与地方政府在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 [4] 投资者保护 - 授权派出机构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支持辖区自律组织等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加强与辖区司法机关等组织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深化辖区诉源治理工作 [5] - 派出机构应向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通报本辖区内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依法协助配合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办理工作 [6] 其他修订 - 监管协作方面,派出机构应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辖区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配合机制,通报违法犯罪线索,商请配合调查,处理协助事项 [7] - 信息共享方面,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统计调查工作,建立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可共享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监管指标等 [7] - 调研与政策建议方面,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资本市场活动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法律建议意见,依法推进辖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