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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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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也能无理由退货?山东3.2万家实体店作出承诺
凤凰网财经· 2026-02-06 07:53
政策与制度框架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正持续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和先行赔付制度 [1] - 山东出台《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指引》,以自愿为原则在全省推广 [1]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已出台《消费环节先行赔付工作指引》,该制度正结合“放心消费在山东”行动不断扩面提质 [2] 实施规模与参与主体 - 目前全省已有3.2万家实体店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并通过全国“消费查”平台向社会公示 [1] - 政策涵盖商场超市、家具家电、母婴文具、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多种业态 [1] - 先行赔付机制已在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多种消费场景中广泛建立 [2] 服务模式与创新 - 商家推出了多样化服务,如将退货期限延长至30天,倡导“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对水果类商品实行无实物、无小票、无理由退货,以及通过小程序实现线下购物、线上退货 [1] - 青岛、烟台、潍坊、日照四市正在联合探索推行青岛都市圈异地异店线下无理由退货,推动区域联动服务 [1] - 先行赔付资金筹集采取多元模式,包括政府出资(如淄博市政府设立30万元先行赔付保障资金)、商场开办方或景区管理方筹集、以及商圈经营者自筹 [2] 政策目标与效果 - 政策旨在让消费者“退得方便、赔得及时”,提升消费信心和体验 [1][2] - 先行赔付机制让消费者不用长时间等待,维权负担减轻,更敢尝试新商家、新产品,对旅游城市尤其重要,有助于提升游客消费信心和旅游体验 [2] - 未来山东将继续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推动“放心消费在山东”真正可感可及 [2]
山东双线发力筑牢消费安心防线
齐鲁晚报· 2026-02-05 15:09
文章核心观点 - 山东省政府通过深化“放心消费在山东”行动 重点推广线下无理由退货和先行赔付制度 旨在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 提振消费信心并擦亮区域消费品牌 [1] 线下无理由退货制度推广 - 制度坚持自愿原则 通过出台指引与放心消费单元培育结合 鼓励经营主体灵活探索 使其逐步成为线下消费服务标配 [2] - 参与经营者持续扩容 覆盖范围从商场超市延伸至家具家电、母婴文具、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多个消费场景 [2] - 商家创新多样化服务举措以升级退货体验 例如部分商业综合体将退货期限延长至30天 部分商场秉持“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原则 部分连锁店通过小程序实现线下购物线上退货 [2] - 依托全国“消费查”平台对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进行社会公示 目前已公示3.2万家且实行动态更新 [2] - 推动青岛、烟台、潍坊、日照四市联合探索青岛都市圈异地异店线下无理由退货 实现消费保障从单店、单市走向区域联动 [2] 先行赔付制度实施 - 出台工作指引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先行先试 由经营主体在消费者遇到问题时先行垫资赔付 事后依法追偿 以缩短维权时间并减轻消费者负担 [3] - 该制度在旅游城市优势明显 能快速核实并高效处置消费纠纷 既保护游客权益也提升城市旅游吸引力和美誉度 [3] - 资金筹集与落地模式多元 例如淄博由政府出资设立30万元先行赔付保障资金 潍坊为37处大型商超、市场统一设置先行赔付金 还有地区由商圈经营者自筹或采用政府、市场、经营者结合的筹资方式 [3] - 制度在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多类消费场景落地生根 越来越多实体店主动加入 持续优化消费者线下体验 [3] 整体行动总结与展望 - 山东以“承诺亮诺”、“无理由退货”、“先行赔付”三项举措为抓手 持续完善线下消费保障体系 [4] - 下一步将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优服务推动两项制度走深走实 不断扩面提质和创新升级 目标是让齐鲁大地成为消费者放心消费、舒心消费的优选之地 [4]
三大利器持续落地 投资者维权“单线条”变“多通道”
中国经营报· 2026-01-17 03:12
文章核心观点 - 普通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三种投资者维权机制持续落地,共同构建了股民维权索赔的“新生态”,推动市场约束机制向“以民事责任为核心”深化 [1][5][7] 三种维权机制的最新实践案例 - **普通诉讼(取消前置程序)**:法院一审判决英飞拓(ST英飞拓)在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向159名投资者赔偿742.24万元 [1][2] - **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判决金通灵(*ST金灵)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5亿元,这是第三单作出实体审判结果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 [1][2] - **先行赔付**:五矿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出资2.1亿元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付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的适格投资者,这是证券市场第五例先行赔付实践 [1][3] 新生态的特点与意义 - **维权路径多元化**:投资者维权从依赖行政处罚前置的“单线条”路径,走向普通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和先行赔付并存的“多通道” [1][5] - **责任逻辑转变**:从“被动追责”向“主动担责”转变,如保荐机构主动设立先行赔付基金 [1][6] - **提升维权效率**:取消前置程序缩短了普通诉讼维权周期,特别代表人诉讼实现了权利保护的规模化与集约化,先行赔付提供了快速高效的市场化赔付路径 [2][3][5] - **强化市场约束**:形成“违法必有成本、侵权必有赔偿”的稳定预期,倒逼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重视信息披露与合规管理,提升资本市场诚信基础 [7][8]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累计成果 - 康美药业案: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 [3] - 泽达易盛案:7195名投资者获赔2.8亿余元 [3] - 金通灵案:43269名投资者获赔7.75亿元 [2][3] - 锦州港案、美尚生态案正在推进中 [3] 先行赔付的历史实践 - 2013年万福生科案 [4] - 2014年海联讯案 [4] - 2017年欣泰电气案 [4] - 2023年紫晶存储案 [4] - 2025年广道数字案(第五例)[3][4] 专家指出的进一步改善方向 - **统一裁判尺度**:需在损失计算、系统风险扣除、责任主体范围等问题上,通过案例或指引统一规则,避免“同案不同判” [10] - **优化特别代表人诉讼**:需降低启动门槛、前移启动节点,简化启动程序及向特别诉讼的转化流程 [9][10] - **规范先行赔付**:需在监管规则层面明确适用情形、赔付标准、追偿机制等,使其制度化、规范化 [9][10] - **明确中介机构责任**:需进一步清晰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责任比例及与上市公司责任的衔接方式 [10][11] - **完善追偿激励**:需常规化适用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善司法追偿机制,激励更多主体通过先行赔付等方式弥补投资者损失 [11]
证监会:鼓励控股股东、实控人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承诺
搜狐财经· 2025-10-27 20:53
政策发布 - 证监会于10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1] 核心措施 - 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1] - 明确要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作用[1] - 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1] - 推动相关主体自愿、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1]
证监会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透露哪些关键信息?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3-19 07:43
文章核心观点 3月18日,证监会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修订形成《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透露两大关键信号,一是要求派出机构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强调其在IPO企业尤其是终止企业中发挥相应职责 [2][3][5] 分组1:《草案》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信号 - 授权派出机构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 [4] - 明确派出机构应向投资者保护机构通报辖区内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并协助办案 [4] - 2023年先行赔付制度与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案例加速扩容,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4] - 贾文勤建议扩大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主体,健全完善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 [4] - 蔡建春提议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对重大典型案件直接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明确股东代位诉讼不预交受理费以降低维权经济负担 [4] - 《草案》要求地方政府在先行赔付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发挥作用,预计惠及更多资本市场投资人 [5] 分组2:《草案》在IPO企业监管方面的信号 - 完善派出机构对终止上市公司的风险应急、信息通报共享、持续监管机制 [5] - 明确派出机构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监管职能 [5] - 强调对终止上市企业信息通报共享有助于了解撤否信息,便于惩处问题企业及其中介机构 [6]
地方证监局,有新职责!
券商中国· 2025-03-19 07:19
文章核心观点 3月18日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围绕派出机构主体责任及相应工作机制、监管职责、风险防范和处置、其他职责四个方面,亮点包括完善退市公司和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推动证监局在先行赔付制度中发挥作用及加强监管协作等 [1][2] 风险防范和处置 - 规范派出机构涉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数据报送、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调查等职责,扩大需核查的预警信息、风险线索来源范围,督促辖区内相关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及时报送数据,检查数据报送情况,监测、预警、防范、处置辖区有关主体的行业信息安全风险 [2] - 完善对退市公司或可能退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要求交易所与地方证监局加强沟通,交易所及时通报情况,派出机构持续跟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报告地方政府并加强沟通协调 [3] - 完善对私募基金群体的风险处置,优化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机制,要求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加强与地方政府在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协作 [4] 投资者保护 - 授权派出机构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支持辖区自律组织等发挥调解基础性作用,加强与辖区司法机关等组织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深化辖区诉源治理工作 [5] - 派出机构应向有关投资者保护机构通报本辖区内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依法协助配合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办理工作 [6] 其他修订 - 监管协作方面,派出机构应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与辖区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配合机制,通报违法犯罪线索,商请配合调查,处理协助事项 [7] - 信息共享方面,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开展辖区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统计调查工作,建立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可共享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监管指标等 [7] - 调研与政策建议方面,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资本市场活动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法律建议意见,依法推进辖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发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