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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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5 22:08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 政策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六税两费”[1] - 小型微利企业需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 -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按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季度平均值为(季初值加季末值)除以2,全年季度平均值为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4[2] -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新设立企业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在首次汇算清缴前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3] - 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减半征收政策[1] 不征税收入政策 - 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9] - 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9] - 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依照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政府性基金是企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9] -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且企业对该资金及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11] -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