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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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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5 22:08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 - 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需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 [1] - 企业从业人数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相关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1] 增值税适用税率 - 适用13%税率的业务包括销售或进口除适用9%税率外的货物、销售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8][9] - 适用9%税率的业务涵盖销售或进口特定货物如农产品、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机等,以及交通运输、邮政、建筑、基础电信等服务 [9][10][12][14][19][26] - 适用6%税率的业务包括转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提供增值电信、金融、现代、生活等服务 [27][28][29][30][31] 跨境及出口税收政策 - 出口货物以及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2] - 销售货物、劳务或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免税 [32]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缴纳增值税,但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32]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5 22:08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1] - 免征条件为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1]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1] 不征税收入认定标准 - 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6] -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有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及支出单独核算[7][8] -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应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总额[9]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10]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5 22:08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 政策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六税两费”[1] - 小型微利企业需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 -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按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季度平均值为(季初值加季末值)除以2,全年季度平均值为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以4[2] -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新设立企业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在首次汇算清缴前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3] - 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减半征收政策[1] 不征税收入政策 - 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9] - 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9] - 行政事业性收费需依照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政府性基金是企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9] -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且企业对该资金及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11] -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2]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5 22:08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 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缴纳义务人,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 - 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 - 各省(区、市)财政和党委宣传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50%幅度内减征 [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 -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 - 该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6] - 免征条件直接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挂钩 [6] 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符合专项用途、有专门管理办法且单独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1][12] -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需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13] -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