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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属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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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能赔吗?
金融时报· 2025-10-29 09:46
司法判决核心观点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对“超标电动车”事故进行理赔 河南案例中判决赔偿26.61万元[1] 新疆案例中判决赔偿2.4万元[2] -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机动车辆”的定义模糊 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普通人理解的“机动车辆”指能依法办理牌照和驾驶证的车辆 不包括仅在事故处理中依据技术参数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车”[2] - 法院指出在现行管理体系下“超标电动车”未纳入机动车管理 消费者无法办理机动车牌照或驾驶证 因此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辆”不应包含“超标电动车”[2] - 法院认定投保人依据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投保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承保时未提出异议则事故后不得以“车辆性质不符”为由拒赔[3] 行业问题与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在于“超标电动车”投保商业保险后 其属性在机动车管理模式与“非机动车”投保状态间存在矛盾[3] - 争议本质是技术规范与契约自由的博弈 以及社会普遍认知与专业保险条款之间的不匹配[3] - 保险公司倾向于基于事后鉴定结果主张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并触发无证驾驶免责条款[3] - 投保人则基于车辆登记公示的“非机动车”属性形成合理信赖 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 行业改进方向 - 保险公司需提升商业保险适配性 确保险种清晰 尤其对类交强险产品做好提示说明义务[4] - 行业应创新保险产品 针对“超标电动车”设计专项商业险种 覆盖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等以降低事故赔偿风险[4] - 保险公司需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机动车辆”定义 避免以技术超标为由拒赔 若驾驶者无法预见车辆属性则保险公司不得援引免责条款[4] - 行业应主动完善产品设计和明确保障范围 不能利用格式条款的模糊性将产品审查和风险提示义务转嫁给消费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