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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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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事功学派法制观及其历史意义
新浪财经· 2025-12-22 03:39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阐述了南宋浙东事功学派(包括永嘉、永康、金华学派)基于当时社会经济繁荣与市民阶层崛起的背景,所提出的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制观,其核心在于经世致用,并具体体现在轻刑恤狱、公法至上、义利兼顾三大方面,对后世思想产生了影响 [1][12] 轻刑恤狱,提倡爱民为本 - 浙东事功学派反对恢复肉刑、慎用重刑,主张“轻刑恤狱”,以“圣人好生之德”为伦理基础,旨在引导民众迁善,体现了对个体生命权与人格权的尊重 [2] - 永嘉学派郑伯熊主张“不轻于用刑”、“立政以用人为本,以恤狱为先”,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匡直辅翼使民迁善远罪”,并指出随着社会文明进步,残害身体的肉刑已无施用价值,仅需保留警示意义 [3] - 叶适指出当时刑罚“比汉、唐为轻,比三代则为重”,批判主张恢复严酷肉刑的论调,警告“重刑之心”会成为社会动荡根源,主张“恤刑以爱其民”,认为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 [4] - 吕祖谦认为法律本身蕴含仁义之道,关键在于如何运用,其理念与叶适等人殊途同归 [4] 公法至上,主张法律为天下公器 - 浙东事功学派提出“公法至上”观点,主张法律是维护天下公平的公共工具,反对君主以个人私意干预法制运行 [6] - 陈亮明确提出“天子不能以一人之私而制天下”,批判君主“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的行为,认为“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法律是“公理”和“公器”,其权威源于维护公共利益,并主张“立法以公而以人行法” [7] - 叶适主张“人情事理不可信而信法”,因为法剔除了私心,具有公共属性,他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至亲隆贵不得辄私”,并认为要保证法制为“公法”则须“分权”,主张“任法而不任人” [8] 义利兼顾,强调法制服务民生 - 针对程朱理学“义利对立”的法制观,浙东事功学派力求革新,主张“义利兼顾”,认为法制应服务民生 [9] - 陈傅良指出立法核心标准是“公私两便”,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诉求,反对仅为“兴利”而立法导致“一弊起”、“一害随”,强调法制应“去弊除害,兴利便民” [10] - 叶适反对“抑末厚本”的传统观念,认为士农工商四民并重社会才能繁荣,后世许多法令实质是统治者借名目与民争利,背离法制“为民”宗旨,主张法制应保护私人财产、促进财富增长,认为“民富”是“国富”的基础 [11] - 浙东事功学派的“义利兼顾”法制观,既反对以私利损害公益,又尊重民生实利的正当性,主张通过法律保障民众经济权益,契合了南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