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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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丨突然开门下车酿悲剧 “开门杀”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央视新闻· 2025-11-13 15:12
事件概述 - 2025年5月21日14时53分,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务桥南侧,驾驶人赵某将白色汽车违法停靠在设有明确禁停标志的非机动车道上[1][6] - 停车约2分钟后,赵某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突然打开驾驶位车门,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张某摔倒受伤[1][3] - 伤者张某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4天后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赵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4][6] 司法判决 - 2025年9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赵某提起公诉[8] -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从宽处罚[12] - 2025年10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12] 法律责任分析 - 多数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开门杀”案件,行为人通常涉嫌交通肇事罪[14] - 在车流密集的主干道上,若司机明知后方有车辆仍故意开门导致事故,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6] - 在非道路区域如封闭小区、停车场内发生“开门杀”致伤亡,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16] - 未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开门杀”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属交通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18] 保险理赔新规 - 202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19][21] - 新规支持被侵权人直接要求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赔[19][21] - 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行使追偿权,实现权益保护与风险分担的平衡[25] 风险防范措施 - 推荐使用“荷式开门法”,即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使身体自然转身以便观察后方来车情况[28][30] - 建议采用“两段式开门法”,先开启小缝观察后方,确认安全后再完全推开车门,为后方车辆预留反应时间[31][33] - 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途经路边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足够横向安全距离,对开启双闪或有上下客迹象的车辆提前减速规避[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