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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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责任划分、引导电动自行车强化规则意识……这些案例值得关注
新华网· 2025-10-30 17:36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题: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责任划分、引导电动自行车强化规则意识……这 些案例值得关注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 中钱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最终判决钱 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新华社记者冯家顺 近年来,网约车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是否应当保障乘客 的乘车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引 导交通参与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在"陈某某诉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网约车司机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 致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乘客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在一起 案例中,辛某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 车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10-30 12: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最高法官方微信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近年来,我国非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电动自行车以其轻 便、快捷、自由度高的优势,逐渐成为人们的重要出行选择。电动自行车在便利人们出行的同时,与机 动车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有些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案例3中,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过错造成机 动车驾驶人人身损害,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避险 能力等,确定电动自行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既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又有利于引导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路救基金)系为保障 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而在特定情形下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案例5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垫付抢救费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追偿请求依法一并处理,有利于保障路救 基金充足及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救济功能,也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 二是依法合理认定各方 ...
赔偿152万元!乘客开门致人重伤,司机全责!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10-23 15:46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广东汕头一辆小车靠边停车时乘客开门 导致电动自行车翻车 60岁驾驶者刘某重伤昏迷 记者10月19日获悉 法院审理认为 小车司机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 未对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 事故现场。 据媒体报道,2023年6月,小车司机徐某敏搭载一名乘客行驶至汕头市龙湖区一路段时,将车停靠在路 边,车身与路边留出大约1米的空隙。就在这时,60岁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段同向行驶,恰好 从这1米的空隙经过。突然,车内乘客打开了车门,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连人带车摔 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刘某颅脑重伤,昏迷至今已逾两年。刘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共计232天。经鉴定,刘某 的伤势为一级和八级伤残各一处。刘某一方先后两次起诉事故责任方要求赔偿。 龙湖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徐某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敏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汕头市公安交警部门最 终维持原认定结果。 龙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徐某敏临时停车时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未对乘客的开门行为尽 到提醒或制止义务,其停车行为为"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徐某敏 未为案涉车辆购买第三者商业险,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一个动作,广东一乘客下车致六旬阿婆昏迷两年,驾驶员被判全责
环球网· 2025-10-18 18:28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打开车门, 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个动作, 但如果没有观前顾后, 随意打开车门, 可能引发无法挽回的后果, 这一行为就是人们俗称的"开门杀"。 10月17日, 汕头电视台就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3年6月9日中午,案件被告徐某敏驾驶小汽车,搭载乘客徐某,行驶至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南路旁金泰北街4巷16号路段,徐某敏将车停靠在路边,车身 与路边留出大约1米的空隙。 就在这时,60岁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该路段同向行驶,恰好从这1米的空隙经过。突然,车内乘客打开了车门,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刘 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原告代理人陈律师表示,车主驾车经过泰山南路路段时,随意在路边停车,没有停到指定的停车位,然后没有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车辆,就放任乘客 打开车门。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徐某敏驾驶事故小汽车载刘某到医院就医,并在医院报了警。龙湖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徐某敏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敏提出异议, 申请复核,市公安交警部门最终维持原认定结果。 事故发生后,伤者刘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共计232天,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一级和八级伤残。而事故中,被告徐某敏驾驶的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并 未投保第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