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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补贴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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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津补贴、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之辨
案件核心事实 - 国有公司甲公司负责人陈某在2019年至2024年任职期间 得知可申领职工教育补贴后 与班子成员陶某等人商议 通过虚开发票和证明材料的方式 以甲公司名义向税务部门申领该补贴 [1] - 在2021年至2023年间 陈某安排他人虚开发票 套取职工教育补贴总额35万余元 随后向上级公司隐瞒补贴真实用途 通过虚列支出将补贴套现 并以津补贴名义分发给公司员工 陈某个人从中分得4万元 [1] 行为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甲公司擅自决定将教育补贴发放给员工 陈某作为党支部书记应承担领导责任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 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35万余元 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共同犯罪 [2] - 第三种观点即作者同意观点 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套取补贴后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 不构成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理由 - 行为表现上 违规发放津补贴通常为违反规定自设项目或超标准发放 而本案是通过骗取国家补贴后进行私分 行为形式不同 [3] - 行为危害性上 违规发放津补贴一般涉案金额不大 危害性未达刑事处罚程度 但本案持续时间长 手段隐蔽 涉案金额35万余元 已超过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的立案标准 严重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 [3] 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 - 犯罪主体上 贪污罪主体是自然人 而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 体现集体意志 属于单位行为 [4] - 主观目的上 贪污罪要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而本案套取资金是分发给公司全体职工 是为集体而非个人占有 [5] - 客观方面上 贪污行为具有隐蔽性 而本案私分行为知情面广 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5]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依据 - 犯罪对象上 甲公司为国有公司 其违规套取的职工教育补贴属于国家补贴 资产性质为国有资产 [6] - 犯罪主体上 陈某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 起意并决定实施套取和发放行为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 - 客观要件上 陈某等人以甲公司名义违规套取补贴并集体私分 违反国家规定和公司财务制度 [6] - 涉案数额上 套取并私分国有资产35万余元 已达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