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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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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开门杀”“搭便车”等情形,最新司法解释发布→
新华网财经· 2026-05-06 15:55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6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加强对受害人保障,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第二条正确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 被侵权 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使用人过错如何认定?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好意同乘"行为,符合群众生活常情。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第 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 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