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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好意同乘”遇车祸……这些热点问题如何定责?一文了解
央视网· 2025-11-10 09:57
机动车保险责任界定 - 乘客“开门杀”行为被定性为机动车一方责任 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2][4] - 该定性将乘客开门行为视为机动车使用过程中的特定风险 确立了保险先行赔付的顺序 以确保受害人能及时从支付能力强的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4] 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判定 -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时 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将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4][6] - 该综合考量机制使非法改装、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的具体后果能在民事赔偿中得到更准确体现 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以促使所有交通参与者重视行为规范性 [6] 好意同乘事故责任认定 -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好意同乘)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 法院将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具体行为及过错程度等事实来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6][8] - 该规定避免让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因普通过失承担过重责任 同时确保当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时搭乘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障 [8]
【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央视网· 2025-11-10 01:34
乘客“开门杀”责任界定 -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 被定性为机动车一方责任 而非乘客独立的个人侵权行为 [3] - 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不得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被侵权人赔偿 [3] - 该规定确立了保险先行的赔付顺序 以确保受害人能及时从支付能力较强的责任主体处获得救济 [4]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事故责任 - 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 若机动车一方能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 法院应支持其赔偿主张 [6] - 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 [6] - 该综合考量机制使非法改装、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的具体后果能在民事赔偿中得到更准确体现 [6] “好意同乘”事故责任认定 -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法院需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具体行为及过错程度等事实来判断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8] - 该规定旨在平衡保护善意提供帮助的驾驶人与保障搭乘人合法权益 避免驾驶人因普通过失承担过重责任 同时确保在存在严重过错时搭乘人权益得到保障 [8]
明确“开门杀”“好意同乘”责任划分、引导电动自行车强化规则意识……这些案例值得关注
新华网· 2025-10-30 17:36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司法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旨在引导安全出行和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1] - 在“开门杀”案例中 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 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24万余元 驾驶人赔偿4200元 乘车人赔偿1800元 [1] - 案例裁判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 同时强化驾驶人及乘车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1] 好意同乘与网约车平台责任 - 根据民法典规定 “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在钱某搭载赵某案例中 因钱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赵某未系安全带 法院判决钱某承担70%赔偿责任 [2]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平台作为承运人需对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 - 法院判决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管理 共同守护安全底线 [2]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责任 - 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事故并非“谁弱谁有理” 在李某某逆向行驶与贺某摩托车碰撞案例中 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3] - 法院判决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某赔偿机动车驾驶人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3] - 判例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 对构建权责清晰的道路交通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中国新闻网· 2025-10-30 12:20
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示范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保障受害人及时充分救济、依法合理认定各方责任[1] 案例1: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开门杀”) - 乘客开车门未确保安全与驾驶人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共同造成事故,法院认定驾驶人与乘客同属机动车一方[5] -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4万余元[6] - 超出保险赔付范围部分由驾驶人承担70%赔偿责任(4200元),乘客承担30%赔偿责任(1800元)[6] - 判决明确“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7] 案例2:“好意同乘”责任认定 - 驾驶人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回村途中发生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8] - 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在凌晨、路面有障碍物、灯光影响判断、赵某未系安全带等因素,认定钱某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9] - 依据民法典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判决钱某承担70%赔偿责任[10] - 判决有利于鼓励友善互助,同时警示驾驶人和乘车人共同遵守交通规则[11] 案例3:电动自行车过错致机动车损害 - 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2] - 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双方交通工具危险程度等因素[13] - 案例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14] 案例4:网约车平台承运人责任 - 网约车驾驶员唐某某操作不当造成乘客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15] - 法院认定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16] - 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17] 案例5: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权 - 路救基金为事故受害人王某垫付医疗费19万余元,事故主要责任方为刘某[18] - 法院在审理中一并处理路救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请求,判决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向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垫付的医疗费[19] - 该处理方式有利于保障路救基金正常运转,实现交通事故快速妥善处理,减轻当事人诉累[20] 案例6: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处罚 - 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闯红灯,被交警罚款50元[22] - 法院判决支持行政处罚,明确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路口,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信号灯通行[23] - 案例有助于强化非机动车驾驶人规则意识,督促各类交通参与人遵守交通规则[23]
免费搭载同事却出车祸,同事10级伤残索赔十几万元,法院:司机承担60%赔偿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0-22 20:30
事件概述 - 司机王某在福银高速驾驶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撞上护栏,导致车内两名无偿搭乘的同事受伤 [3][5] - 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王某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两名受伤乘客无责任 [5][6] - 其中一名乘客张某伤情严重,被定为十级伤残,并向王某索赔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 [8] 法律定性 - 法院认定王某允许张某无偿搭乘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关系 [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除非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10] - 法院认为王某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2] 判决结果 - 法院酌定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判决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接受该判决 [12] - 法官提示“好意同乘”双方均需增强安全意识,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同乘人员应规范行为并系好安全带 [12]
非机动车“好意同乘”出车祸,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人民网· 2025-05-16 09:02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被告江某(机动车驾驶员)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搭乘人)自负20%的责任 [1] - 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江某和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1] - 原告张某的医疗费用共计20余万元 [1] 赔偿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本案支持70%的比例 [2] - 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认定陈某无偿搭载张某属于好意同乘,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减轻其赔偿责任至10% [2] - 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首先由江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70%,再由陈某赔偿10%,张某自负20% [2] 司法实践原则 - 认定“好意同乘”关系的核心在于搭乘行为的无偿性,需综合考量车辆性质、驾驶人主观目的及互助属性等因素 [4] - 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酌情减轻赔偿责任,有助于鼓励社会互助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 [4] - 本案确认非机动车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同样适用好意同乘规则,体现了司法对营造向善风气的支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