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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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闻联播】贵州茅台一季报,最新出炉!锋龙股份:下周一复牌
券商中国· 2026-04-24 19:52
宏观动态 - 八部门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在许可范围内并面向特定区域客户开展网络营销,第三方平台提供服务需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且不得转委托,提供转接渠道时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并设置强制阅读提醒 [2] - 证监会部署2026年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此前两轮专项行动累计查办案件线索263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7起,罚没款合计超过33亿元,18家严重造假公司被强制退市 [4] - 证监会宣布自2026年4月24日起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旨在丰富境外投资者风险管理工具,增强人民币债券吸引力 [5] - 财政部表示一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增长78.1%,主要原因是股票市场交易活跃,成交金额增长 [6] - 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化创业板改革首批4件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7]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功研制并获批新建国家光波长量子基准,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不确定度水平达到1.0×10^-13,长度基本单位米复现精度提升2个数量级,测量范围扩大约20万倍 [9][10] 金融机构 - 南京证券2025年度营业收入28.06亿元,同比增长2.83%,归母净利润10.78亿元,同比增长7.59%,但第四季度净利润1.65亿元,环比下降43%,且低于分析师一致预测的4.51亿元 [11] - 东方财富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50.31亿元,同比增长44.34%,归母净利润37.38亿元,同比增长37.67%,环比增长25%,业绩增长主要因证券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加 [12] - 北交所公布2026年一季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前十榜单中头部券商仅剩中信证券和国泰海通证券,国投证券、国信证券等因投行业务加分新进前十,西部证券排名从第81名跃升至第10名 [13] - 2026年以来江苏农信系统人事调整频繁,已有16家农商行的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呈现跨行流动和年轻化特点 [14][15] 市场数据 - A股市场主要指数收跌,沪指跌0.33%,深成指跌0.69%,创业板指跌1.41%,盘中一度跌超2.5%,沪深两市成交额2.64万亿元,较上一交易日缩量1626亿元,超3300只个股下跌 [17] - 锂矿概念股集体爆发,盛新锂能、金圆股份等多股涨停,芯片产业链震荡拉升,化工板块表现活跃,商业航天概念持续调整,算力硬件方向走弱 [17] - 香港恒生指数收涨0.24%,恒生科技指数收涨0.75%,芯片股领涨,华虹半导体涨超15%,中芯国际涨10%,光通信板块与AI大模型股下跌 [18] - 联讯仪器登陆科创板,首日涨幅高达875.82%,按单签500股计算,首日盈利近35.86万元,盘中最大涨幅时单签盈利可达38.90万元,创A股首日打新收益次高纪录 [19] 公司动态 - 贵州茅台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539.09亿元,同比增长6.54%,归母净利润272.43亿元,同比增长1.47%,环比增长53% [20][21] - 黑芝麻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韦清文被证监会立案 [22] - 中国神华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703.97亿元,同比增长1.2%,归母净利润106.67亿元,同比下降10.7%,环比下降22% [23] - 中兴通讯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349.88亿元,同比增长6.13%,归母净利润13.10亿元,同比下降46.58%,但环比大幅增长343% [24] - 中科曙光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31.99亿元,同比增长23.71%,归母净利润2.28亿元,同比增长22.19%,但环比下降81% [25] - 优必选对锋龙股份的要约收购完成,预受要约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02%,收购完成后优必选合计持有公司43.01%股份,公司股票于4月27日复牌 [26][27] - 中天科技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31.42亿元,同比增长34.71%,归母净利润9.19亿元,同比增长46.42%,环比增长62.94% [28] - 当升科技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45.26亿元,同比增长137.19%,归母净利润2.77亿元,同比增长150.25%,环比增长113% [29] - 洛阳钼业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664.03亿元,同比增长44.34%,归母净利润77.60亿元,同比增长96.65%,环比增长28% [30] - 赤峰黄金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35.54亿元,同比增长47.65%,归母净利润9.88亿元,同比增长104.43%,环比下降3% [31]
央行、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发布管理办法,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财联社· 2026-04-24 18:24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核心观点 - 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制定,旨在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明确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边界,强化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并计划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 [1][2][33] 第一章 总则: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 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自营网络营销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委托提供的营销服务 [3] - 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开展或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4] - 金融机构必须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并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开展网络营销,并需进行显著的区域提示 [5]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必须基于金融机构的明确委托,且不得转委托,在提供购买转接渠道时必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并设置显著提醒 [5] - 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等)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6] - 禁止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包括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营销 [6] 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 金融机构总部需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总责,并建立审核机制 [7]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及营销人员(如通过公众号、直播)必须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9][10] - 营销内容必须与金融产品合同关键信息(如利率费率、风险提示)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要求真实准确、通俗易懂 [8] - 金融机构需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其网络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信息 [9] - 详细列举了制作网络营销内容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承诺保本保收益、使用“高收益”“低风险”等诱导性用语等 [11] 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 营销多类别金融产品时,应为每类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12] -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管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或为其提供营销服务 [12] -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进行营销时,不得设置诱导过度消费的模型,必须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以及关闭算法推荐的选项 [13][13] - 以弹窗广告形式营销时,必须提供显著的一键关闭功能 [14] -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必须在金融机构自营或其合法开设的账号内进行,营销人员须为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15]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核验营销主体的资质并展示认证信息,对违规内容需立即停止服务并报告 [16] - 严格限制在网站、APP及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银行”“理财”“保险”“支付”等涉金融属性字样,必须与已获业务资质保持一致 [17][18] 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平台时需明确划分权责,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核心销售环节 [18] -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平台而免除自身对产品应承担的责任 [18] - 金融机构委托前需对第三方平台的资质、技术、合规等方面建立事前评估机制 [19] - 禁止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20] - 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持续跟踪评估其合规与安全情况 [22][23] - 第三方平台需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清晰展示产品提供者名称,避免品牌混同 [20] - 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前需核实金融机构资质,并建立监测机制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21] - 第三方平台获取和使用客户信息数据需取得授权,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获取或使用金融机构客户数据 [2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金融管理部门(央行、金监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依职责分工对各自领域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进行监管 [22]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等监管执法 [23] - 金融管理、网信、电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和处置 [29] -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电信等部门对违规使用涉金融字样名称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管理 [30] - 金融行业协会需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自律规范,并建立集中披露平台配合监管 [3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违规开展网络营销,将由金融管理部门采取警示函、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25]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算法推荐、弹窗广告、垄断竞争等规定,将由网信、电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罚 [26][27][28] -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违反营销内容禁止性规定(如误导宣传)、数据安全规定或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营销,将面临多部门联合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29][30][31] 第七章 附则与施行 -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特许兑换机构等开展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31] - 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营销行为需遵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合作规范的规定 [32] -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