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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客户的基金亏损 光大银行锦州分行被判赔一半损失
中国经济网· 2026-01-23 14:44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 客户王女士在光大银行锦州分行理财经理推荐下,投入600万元购买中风险(R3)基金“汇添富稳健添盈一年”,后续赎回产生本金亏损141,353.20元[1] -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因销售过程存在过错,需承担客户50%本金损失,即赔偿75,676.60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1][3][5] 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 银行在2020年9月7日销售该基金时,未对客户进行书面风险告知,也未针对该产品做书面的风险承受度评估[2] - 银行未充分展示产品性质及内容,且未及时告知客户理财利率变化情况[3] - 银行理财经理在客户手机上操作购买600万元基金,客户仅负责输入密码[2] 客户的投资行为与责任认定 - 客户曾于2020年4月7日进行风险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有效期至2021年4月7日,但购买涉案基金时未重新评估[1] - 客户于2021年11月17日赎回50%(金额3,151,500元),于2023年12月29日赎回剩余资金,到账2,858,646.80元,两次赎回共亏损141,353.20元[2] - 法院认定客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全面了解产品,发现利率变化时未及时止损,存在侥幸心理,对损失亦有过错[3]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与费用 - 法院认定银行作为基金代销机构,与客户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2] - 案件受理费3,581.19元,由客户与银行各承担50%,即客户负担1,790.59元,银行负担1,790.60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