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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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新华社· 2025-09-12 23:36
办法明确,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 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 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记者李延霞、张千千)记者12日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印 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调整评价范围,优化评价要素,完善评价程序,督促金 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评价程序方面,办法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 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办法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办法明确,金融 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 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办法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 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
金融机构消保监管评价对象扩围 金融租赁、养老保险公司被纳入
证券时报网· 2025-09-12 20:29
评价范围调整 - 将金融租赁公司 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适用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 [1] 评价要素优化 - 评价要素由原有的5项基本要素和1项调减要素调整为7项新要素 包括体制机制 适当性管理 营销行为管理 纠纷化解 金融教育 消费者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 [1] 评价程序细化 - 评价实施环节细分为信息收集 初评 复评 审核等 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 强调复评和审核需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以体现严谨性和严肃性 [1] 评价权重与指标调整 - 强化上下协同 加大基层金融机构考察力度 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由40%提高至50% [2] -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区内金融机构类型 业务模式和规模 客户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2] 评价结果运用 -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评价较好的机构增加正向激励 对评价较差的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