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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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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德志杀害一家三人(最小1岁11个月),手段特别凶残,情节极其恶劣,被判死刑
券商中国· 2025-08-18 14:34
案件判决结果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8日对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 - 法院认定叶德志犯罪情节恶劣 手段残忍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 故不对其从轻处罚 [1] 案件事实经过 - 2025年3月27日晚 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叶某加害 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 在叶某家门口持菜刀砍击三名被害人 致韦某某(殁年69岁)叶某花(殁年36岁)何某某(殁年1岁11个月)死亡 [1][2] - 叶德志作案后逃离现场并自杀未遂 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1] - 案发时被害人潇潇(叶某花)带着两个孩子暂住娘家 其不到三个月大的小儿子因在睡梦中逃过一劫 [2] 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 经鉴定 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 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2] - 法院认为叶德志作案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 因此未因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而从轻处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