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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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为亡弟追凶27年”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央视网· 2025-12-23 11:36
案件判决结果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易庚华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 -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 犯罪后果和罪行严重 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1] 案件事实与审理情况 - 经审理查明 1992年12月22日上午 被告人易庚华与被害人李某平(殁年9岁)的父亲李某祥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 [1] - 当天下午 易庚华到李某平就读的小学 将李某平从学校带离至雷州市北和镇某甘蔗园内 持刀捅刺致其死亡后潜逃 后易庚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 - 法院指出 鉴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 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 量刑证据存在瑕疵 [1] -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性质 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对被告人易庚华判处死刑 可不必立即执行 [1] 宣判旁听情况 - 被害人家属 被告人家属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 [2]
成都27岁女子在家门口被捅刺10刀身亡,一审宣判:梁某滢被判死缓
新浪财经· 2025-12-21 01:01
案件判决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 - 法院认定梁某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因其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 案件事实经过 - 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对被害人王某雅家进行敲门滋扰,并在门外吐痰 [1][3] - 被害人王某雅通过母亲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和抓扯打斗 [1][3] - 打斗中,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用门厅鞋柜上的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 [1][5] - 王某雅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显示其系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1][5] - 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1] 被告人背景与案情细节 - 被告人梁某滢,女,1988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无业 [6] - 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并无故窜至同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 [1][6] - 2023年8月7日,梁某滢因敲门滋扰引发口角,公安民警出警处置并对其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滢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滋扰 [6] - 经鉴定,梁某滢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1][6] - 起诉书显示,梁某滢使用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 [5] 庭审与各方反应 - 本案于2025年11月20日开庭,庭审从上午9点30分持续至当晚8点左右 [6] - 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2] - 被害人母亲王女士表示,梁某滢在庭审时否认自己有精神疾病,并要求辩护律师以正当防卫辩护,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 [6] - 王女士对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鉴定结果不认可,但表示不会申请重新鉴定 [7][8] - 王女士的诉求一直是要求判处梁某滢死刑,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主要目的是能与梁某滢直接对质,而非为了赔偿 [9] - 王女士收到了梁某滢父母的致歉信,信中称“你失去了女儿的生命,我们失去了女儿的自由” [9]
“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2-20 16:16
案件判决结果 - 被告人梁某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 案件事实与经过 - 梁某滢在居住小区内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并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曾有住户因此报警 [2] - 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滋扰,在被害人王某雅家门口吐痰,王某雅通过母亲联系保安到场 [2] - 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开门质问,双方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抓扯打斗 [2] - 打斗中,梁某滢使用随身刀具捅刺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用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制止未果 [2] - 王某雅受伤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果为被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2] - 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 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认定 - **关于正当防卫**:法院认定王某雅用摆件击打系自保行为,梁某滢持刀捅刺不属于针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5] - **关于自首**:案发后保安报警并跟随梁某滢直至民警到达,梁某滢客观上无法逃脱,且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 [5][6] -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多项证据(住户证言、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证实梁某滢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6][7] - **关于量刑**:梁某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但因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8]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
新浪财经· 2025-12-20 15:47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说明 - 文章核心观点: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案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正当防卫与自首,并基于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鉴定结论,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4][5]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行为定性的问题 - 关键要点1:被告人梁某滢多次滋扰同小区住户,案发时无故在被害人家外敲门、吐痰,侵害他人住宅安宁权,随后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抓扯打斗 [1][5] - 关键要点2:冲突中,梁某滢持刀捅刺导致被害人王某雅死亡,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5] - 关键要点3:法院驳回了梁某滢及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认为即便被害人曾拿起摆件击打对方,也属于自保行为,梁某滢的持刀捅刺不属于制止不法侵害 [1][5]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不构成自首的问题 - 关键要点1:案发后小区保安立即报警,另一保安在梁某滢离开现场回家途中全程跟随直至民警到达,梁某滢客观上无法逃脱 [2][7] - 关键要点2:梁某滢归案后否认犯罪,不符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因此法院未认定其构成自首 [2][7]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问题 - 关键要点1:多名小区住户证言、微信群聊天记录、梁某滢2024年1月至案发时的通讯记录以及其父2024年2月拨打120的电话录音,均证实其作案前存在精神异常 [3][7] - 关键要点2:2023年8月,因梁某滢滋扰他人,出警民警记录其行为异于常人并可能存在精神问题,要求其父母严格管理 [3][7] - 关键要点3:经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梁某滢在案发期间因患精神疾病,丧失部分辨认和控制能力,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 [3][8] 关于被告人梁某滢量刑的问题 - 关键要点1:梁某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但因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9] - 关键要点2: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9] - 关键要点3: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9]
为骗巨额保金推妻坠海,李某被执行死刑!他211名校毕业,在上海开餐馆,妻子系餐馆服务员,检方披露细节:“零口供”定罪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1-05 00:25
案件核心事实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6日核准对被告人李某的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李某于8月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1] - 案件起因于2021年5月5日,李某环在一艘从大连驶往烟台的客运轮船上坠海身亡,其丈夫李某报警但行为表现异常 [4] - 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勘查现场、分析监控、尸检报告及保险记录,揭露李某为骗取高额保险金而精心策划杀妻的阴谋 [4][13][14][16][18] 案件关键疑点与反常行为 - 案发现场位于船舶七层甲板救助艇存放区,有栏杆和“宾客止步”警示牌,临海一侧无防护栏,进入理由牵强 [4] - 李某在妻子坠海后未表现出悲痛,反而反复催促警方开具死亡证明,辩称需按老家习俗在三日内火化 [4] - 监控显示李某在案发前独自在坠海区域徘徊查看近20分钟,案发前10分钟带妻子进入该区域,且二人登船后互动疏远,李某始终沉默严肃 [6] - 辨认尸体时,李某情绪激动,试图遮挡死者面部,并坚决反对尸检 [11] 被告人与受害人背景关系 - 李某44岁,211名校毕业,未婚,在上海经营餐馆,有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前科;李某环46岁,有过两段婚姻,育有一儿一女,文化程度低,在上海打工 [10][13] - 二人于202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但周围亲友均不知情,且认为二人极不般配 [10][13] - 李某在婚后交往一名19岁在校情人,并在妻子死后不久于酒店招嫖 [11] - 李某环生前向好友抱怨李某欠其工资,并扣留其身份证及手机 [15] 杀妻骗保动机与证据 - 李某使用李某环身份证和手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后冒充其向三家保险公司购买4份大额人身意外险,受益人均为李某,最高保额达1230万元 [14] - 调查发现李某及其父母生活穷困,债务累累,李某个人债务达50万余元,其父母欠款14万余元,自2018年至案发前均被限制高消费 [15] - 李某环尸检确认死因为溺水,但其右眼上睑青紫肿胀、口唇黏膜等损伤符合生前遭徒手殴打和捂闷形成 [11][18] - 专业鉴定机构分析视频,证实李某环坠海前李某对其施加暴力,坠海姿态符合在蹲姿状态下受外力造成,证据链形成完整闭环 [18] 诉讼与判决过程 - 2021年7月20日,大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未遂)对李某批准逮捕 [18] - 2022年1月19日,大连市检察院对李某提起公诉,7月5日大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死刑 [18] - 李某不服上诉,2023年12月24日辽宁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1][18]
“湘潭大学宿舍投毒案”罪犯周立人被执行死刑
第一财经· 2025-10-31 17:29
案件判决与执行 - 罪犯周立人于4月7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于今日(31日)被执行死刑[1] -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 犯罪动机与背景 - 周立人与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系湘潭大学2022级硕士研究生因寝室琐事多次争执产生积怨[1] - 矛盾升级的直接导火索是周立人得知两名室友向学校要求将其调出寝室[1] 犯罪手段与过程 - 周立人于2024年1月从网上下载秋水仙碱资料并购买粉末藏于寝室衣柜[1] - 2024年4月3日向两名室友共食的罐装麦片内投放秋水仙碱粉末[1] - 张某某于4月7日食用后出现呕吐症状4月1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急性秋水仙碱中毒致多器官系统功能衰竭[1] - 另一名室友周某某因未食用而幸免[2] 案件性质与法院认定 - 法院认为周立人利用本科所学专业知识投毒意图杀害两名室友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深[2] - 在张某某毒发抢救期间周立人刻意隐瞒事实延误救治并试图隐匿销毁重要物证掩盖罪行[2] - 法院认定其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2]
叶德志杀害一家三人(最小1岁11个月),手段特别凶残,情节极其恶劣,被判死刑
券商中国· 2025-08-18 14:34
案件判决结果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18日对叶德志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 - 法院认定叶德志犯罪情节恶劣 手段残忍 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 故不对其从轻处罚 [1] 案件事实经过 - 2025年3月27日晚 叶德志因猜疑被同村叶某加害 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寻找叶某未果 在叶某家门口持菜刀砍击三名被害人 致韦某某(殁年69岁)叶某花(殁年36岁)何某某(殁年1岁11个月)死亡 [1][2] - 叶德志作案后逃离现场并自杀未遂 在家中被民警抓获 [1] - 案发时被害人潇潇(叶某花)带着两个孩子暂住娘家 其不到三个月大的小儿子因在睡梦中逃过一劫 [2] 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 经鉴定 叶德志患精神分裂症 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2] - 法院认为叶德志作案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 因此未因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而从轻处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