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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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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高管受贿5.6亿被判15年,最高法: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南方都市报· 2025-06-09 11:4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 罚。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 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对燕某、孙某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 缴。一审宣判后,燕某、孙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 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燕某、孙某作为某控股 公司董事,收受行贿人给予的巨额财物,在明知债权融资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给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均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释放了人民法院坚 决依法惩治民营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