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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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意见
水利部网站· 2025-06-12 18:36
总体要求 -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2] - 加快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积极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健全用水权交易平台,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加强用水权交易市场监管 [2] - 力争用2—3年的时间,在黄河流域建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交易制度体系 [2] 完善用水权初始分配体系 - 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作为相关省区在黄河流域的用水权利边界 [3] - 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核定许可水量,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水权 [3] - 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出让,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应当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 [3] - 对灌区内的灌溉用水户,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用水权 [4] 积极推动跨省区用水权交易 - 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预留或闲置水量开展省际间、跨省区市县间的交易 [5] - 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鼓励其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 [6] -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探索对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节余或闲置的可用水量进行回购或收储 [6] - 创新用水权绿色金融措施,支持各地探索开展用水权抵押、入股、信托等多种交易行为以及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7] 健全用水权交易平台体系 - 充分发挥中国水权交易所作为国家用水权交易平台的作用,优化平台结构和功能设计,健全黄河流域、区域用水权交易平台体系 [8] - 完善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功能,汇集、发布用水权供需信息,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互认,形成黄河流域统一用水权交易信息网络 [8] - 黄河流域跨省区、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黄河流域水权交易电子大厅进行 [8] 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 - 加快推进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应装尽装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应设尽设河湖断面监测站点,加密地下水监测站网 [9] - 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一级取退水口要做到取退水计量全覆盖,规模以上的非农取水以及调水工程、5万亩以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安装取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 [9] - 强化全国水权交易系统与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取用水监测计量数据、超许可计划取水信息、用水权初始分配、用水权交易及抵押质押数据的汇集共享 [9] 加强用水权交易市场监管 - 逐步细化明确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并严格管理,规范用水权交易 [11] - 对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的,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和基本生态用水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11] - 加强用水权交易日常监管,重点对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的情形、交易后双方用水行为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管 [12] 强化用水权交易组织保障 - 水利部将加强跟踪指导,对各地用水权交易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监管 [13] - 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联系,切实加强在用水权初始分配、取用水管理、水量调度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14] - 及时公开用水权交易有关信息,加大对用水权交易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用水权交易方面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14]
水利部:积极探索和规范推进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
快讯· 2025-06-11 20:22
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的指导意见 核心观点 - 水利部印发《意见》对黄河流域跨省区用水权交易进行总体部署 旨在完善初始分配体系 推动交易创新 健全平台与监测体系 加强市场监管 [1] 用水权初始分配体系 - 细化区域水权 严格核定取用水户的取水权 明确灌区及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户的用水权 [1] 跨省区用水权交易机制 - 鼓励区域间交易结余/预留/闲置水量及年度调度计划指标内的结余水量 [1] - 支持取用水户有偿转让节约的取水权 允许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转让达效前暂时结余的取水许可指标 [1] - 要求创新跨省区交易措施 提升灵活性 [1] 交易平台与监测体系 - 强化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应用 推进用水权集中交易 [1] - 加快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 实现交易数据与水资源管理信息共享 [1] 市场监管措施 -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加强日常监管以规范交易行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