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formance comparison benchmark of public - offering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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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重要新规3月起实施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23 20:19
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操作细则》 旨在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业绩比较基准“用而不准、用而不实、用而不管”问题 通过强化其表征、约束、考核作用及外部监督 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 [1][7] - 新规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存量基金将有一年左右过渡期进行调整 监管秉持“调基准不调仓”原则以防范市场冲击 [1][8] 新规核心内容 - **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必须充分体现产品定位、投资策略、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 确保名实相符 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等原因而改变 [3] - **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和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至公司管理层 并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偏离情况 [4] - **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要求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 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 主动权益基金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时 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同时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 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 [5] - **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对托管、销售、评价等市场机构提出要求 托管机构需履行监督复核责任 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步展示基准表现 信息披露环节需在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完善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 [6] 实施与过渡安排 - 存量产品将有一年左右过渡期进行业绩比较基准的优化变更 使其更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实际风格 [8] - 推进基准变更工作遵循“调基准不调仓”原则 尤其对规模较大、市场关注度高的产品保持重点关注 以避免集中申赎造成市场冲击 [8] - 基金业协会已建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 原则上“鼓励使用,而非必须使用” 以支持产品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8] - 基金业协会近期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 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 [9] 行业背景与问题 - 行业长期存在业绩比较基准与产品实际策略、风格及投资目标严重脱节的问题 未能真实反映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7] - 市场过度聚焦短期业绩排名 将不同类型基金放在一起比较 将基金投资异化成短期投机行为 带来投资者获得感不强、基金业绩波动过大、长期收益缺乏稳定性等问题 [7] - 此次新规是落实2025年5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 [7]
财经深一度丨公募基金改革再“落子”,业绩“参照系”全面升级
新华网· 2025-11-01 00:36
政策发布与改革意义 - 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于10月31日发布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1] - 新规旨在为每一只公募基金建立更清晰、稳定、客观的业绩评价“参照系” [1] - 此次业绩比较基准全面升级涉及存量公募基金,标志着公募基金改革从“增量改革”进入“存量改革”的关键一步 [1] 业绩比较基准的功能与现存问题 - 业绩比较基准是衡量基金投资表现的“尺子”,能帮助投资者理解基金的投资方向与风险收益特征 [2] - 基准可锚定基金经理投资风格,约束其按约定策略操作,追求相对基准的超额收益并提升其稳定性 [2] - 行业现存问题包括部分基金“风格漂移”、“货不对板”,以及基金公司片面追求规模排名、追逐短期热点导致业绩大幅波动 [2] - 现存问题根源在于业绩比较基准未发挥真正作用,基金公司及基金经理对其重视不足 [2] 新规核心内容:基准选取与设定 - 基金管理人需从行业基准要素库中选取基准要素 [3] - 基准选取需真实匹配基金的投资方向、策略和风格 [5] - 基准设定后不能随意更改,若需变更必须严格履行程序 [5] - 基准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需客观透明,所选指数需真实反映市场情况 [6] - 基金需在合同及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基准设定依据,并定期对比实际收益与基准差异,用通俗语言向投资者解释 [6] 新规核心内容:管理与监督机制 - 要求公募基金公司建立制度,对基准的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进行全流程管控 [7] - 提高基准选取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决策并承担主要责任 [7] - 基金经理需“人岗匹配”,例如医疗主题基金需由熟悉该行业的基金经理管理 [7] - 基金公司需设立独立部门监测投资风格偏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分析决策并建立合规问责机制,基金托管机构也需承担监督责任 [7] 新规核心内容:考核与应用约束 - 要求在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及基金评价中合理使用业绩比较基准 [8] - 主动权益基金经理若长期业绩明显低于基准,其绩效薪酬需明显下降 [8] - 基金销售时需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避免仅宣传高收益误导投资者 [8] 存量产品过渡安排 - 监管部门未对持仓与基准偏离设置量化指标,防止“一刀切”整改造成集中影响 [8] -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将不匹配的基准调整为更合适的基准,避免因大幅调仓引发市场波动 [8] - 行业机构拥有1年过渡期,可分批稳妥完成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 [9] 改革背景与未来方向 - 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强调强化基金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督促行业从“重规模”向“重回报”转变 [9] - 上一阶段已落地多批新型浮动费率基金产品,探索扭转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现象,募集情况较好 [9] - 下一步将修订基金公司薪酬考核规则,将基金投资业绩与基准对比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实现“业绩差则薪酬降”,引导行业回归投资者利益导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