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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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框架下中泰投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搜狐财经· 2025-04-29 15:10
中泰双边经贸关系概览 - 中国已连续十余年成为泰国最大贸易伙伴 泰国是中国在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1] - 2022年中泰双边贸易总额为1350亿美元 2023年为1262.8亿美元 2024年达到1339.8亿美元[1] - 中国大陆地区是泰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国 申请投资项目共810个 申请投资金额达到1746亿泰铢(约合51亿美元)[1] - 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电动汽车、电子元件、电路板、智能家电、数据中心等符合泰国工业发展方向的领域[1] 投资贸易争端类型 - 第一类为中泰国家(政府)层面的投资或贸易争端[3] - 第二类为一国经营者与对方国家(政府)间的争端 常因对方国家法律规定模糊、政策重大改变、国有化要求等引发[3] - 第三类为纯粹的经营者之间的投资或贸易商事纠纷[3] - 不同类型的争端可能发生转化 例如经营者救济无果时可能请求母国保护 使争端上升为国家间争端[3] 国家间争端解决途径 - RCEP第十九章规定了专门解决成员国政府间争端的机制 但仅适用于解释和适用RCEP产生的相关争端 且排除了非违反之诉的适用[4] - RCEP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个阶段:磋商(收到请求7日内回复 30日内或紧急情况15日内进行)、专家组审理(通常150天内发布中期报告 紧急情况90天内)、最终报告执行(报告发布30日内通报执行意愿)[5] - RCEP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主体局限于政府层面、适用范围小、更注重友好协商等特点 被认为不足以有效解决所有争端[5] - 起诉方享有场所选择权 可就涉及不同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选择适用其他国际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7] - 除WTO争端解决机构外 中泰还共同参与APEC、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澜湄合作等多边经贸协定或组织[7] - 1985年签署的《中泰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了“协商+仲裁”的解决模式 争端先协商 6个月内未解决则可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7] 经营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途径 - RCEP未规定解决此类争端的机制 需在RCEP外寻找他途[8] - 进出口贸易纠纷多涉及海关、检疫、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 通常需按采取措施一方的国内法解决 可能升级为国家间争端或转化为普通商事纠纷[8] - 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一般通过专业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 常见机构包括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法院等[8] - ICSID是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中最常见的选择 中国和泰国分别于1990年和1985年加入其基础《华盛顿公约》[8] - ICSID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具有高度执行力 各缔约国有承认与执行的义务 2022年修订后适用门槛更低、程序更简捷、费用更低、更注重调解[9] 经营者间商事纠纷解决途径 - 主要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10] - 在泰国发生商事纠纷的中国企业可向泰国商业部贸易发展促进厅或商业发展厅投诉 或联系泰国贸易院进行仲裁咨询[10] - 中泰两国国内法通常允许当事人通过选择仲裁排除法院管辖 并允许选择适用的法律[10] - 泰国未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若仲裁地在泰国且无法律选择 仲裁庭可能根据泰国法律裁决[10] - 无法达成仲裁协议时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10] - 中泰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 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另一国及公约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11] - 1997年《中泰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协定》进一步促进仲裁合作 鼓励仲裁机构提供资料、仲裁员名单及程序便利 并明确应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11] RCEP争端解决机制评价与展望 - RCEP争端解决机制现阶段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传统的友好协商方式仍是更主要的解决方法[12] - RCEP争端解决机制未来需进一步升级完善 特别是针对不能解决涉及经营者的争端、争端事项范围过窄、执行力不够等问题进行体系化建构[12] - RCEP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其经济总量、人口数量、贸易总量约占全球的三分之一 建设和完善其争端解决机制能为区域经贸合作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