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纽约公约》
icon
搜索文档
最高法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撤裁率仅为2.22%
新浪财经· 2025-12-28 11:55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旨在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并统一裁判尺度,核心是强调应严格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以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同时通过司法监督保障程序公正 [1][3] 案件审理概况 -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共18566件,具体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5475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1016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104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971件 [1] - 全国法院另办结申请仲裁保全案件27069件 [1] - 从案由构成看,撤裁类案件占比最高,达59.33%,其次是确仲类案件,占比29.49% [2] 撤裁类案件详情 - 在11016件撤裁类案件中,法院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共245件,占比2.22% [2][3] - 驳回撤裁申请的案件共8335起,占比75.66% [2] - 1721件案件撤回申请,占比15.62%,其他方式结案715件,占比6.49% [2] -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下级法院报核的撤裁类案件9件 [2] 确仲类案件详情 - 在5475件确仲类案件中,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成立的案件共566件 [2] - 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共2766件 [2] - 1899件撤回申请,其他方式结案244件 [2] -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下级法院报核的确仲类案件7件 [2] 仲裁司法审查特点一: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 - 保持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2024年撤裁率仅为2.22%,持续保持低位 [3] - 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共27069件,其中26770件得到法院支持,保全率高达98.90% [3] 仲裁司法审查特点二:完善区际司法互助 -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62件,裁定认可和执行53件,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6件 [3] - 这表明内地法院支持港澳台地区以仲裁方式解决跨境商事纠纷,深化经贸合作的司法立场 [3] 仲裁司法审查特点三:践行多边主义与适用《纽约公约》 - 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42件,无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4] - 这些裁决涉及15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以及临时仲裁庭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4] - 体现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准确适用《纽约公约》、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态度 [4] 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案件情况 - 2024年最高法院共审结下级法院报核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8件,包括撤裁类9件、确仲类7件、申请不予执行类7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3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2件 [2] - 在审结的报核案件中,有10件同意报请法院的处理意见,占35.71%;有18件不同意报请法院拟撤裁、不予执行或不予承认(认可)的处理意见,占64.29% [2]
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
央视网· 2025-12-28 10:4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积极支持商事仲裁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并通过发布年度报告总结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 [1] 2024年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总体情况 -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566件,具体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5475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1016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104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971件 [1] - 全国法院另办结申请仲裁保全案件27069件 [1]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主要特点 - 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保持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2024年审结撤裁类案件11016件,其中245件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撤裁率仅为2.22%;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27069件,其中26770件得到支持,保全率高达98.90% [1] - 持续完善区际司法互助,深化内地与港澳台经贸合作:2024年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62件,裁定认可和执行53件,准许撤回申请6件 [2] - 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准确理解与适用《纽约公约》:2024年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42件,无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涉及15个国家的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的裁决 [2] 仲裁司法审查标准与原则 - 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秉持“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原则,鼓励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3] - 严格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在尊重仲裁“一裁终局”性的同时,通过司法监督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监管仲裁员行为、促进裁决公正 [3] - 遵循善意履行条约原则,秉持“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立场,严格适用《纽约公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3]
最高法:去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万余件
央视新闻· 2025-12-28 10:15
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核心数据与特点 - 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566件 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5475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1016件 申请承认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104件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971件 [1] - 全国法院另办结申请仲裁保全案件27069件 [1] - 司法环境呈现“仲裁友好型”特点 保持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 2024年审结撤裁类案件11016件 其中仅245件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撤裁率低至2.22% [1] - 2024年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27069件 其中26770件得到法院支持 保全率高达98.90% [1] 跨境与区际仲裁司法支持 - 持续完善区际司法互助以深化内地与港澳台经贸合作 2024年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62件 裁定认可和执行53件 准许撤回申请6件 [2] - 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并准确适用《纽约公约》 2024年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42件 无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案件 [2] - 审结的外国仲裁裁决涉及15个国家的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境外作出的裁决 [2] 仲裁司法审查的核心原则 - 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 秉持“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原则 鼓励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 - 严格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以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同时通过司法监督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及仲裁公正 [3] - 遵循善意履行条约原则 秉持“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立场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为跨境执行营造友好司法环境 [3]
RCEP框架下中泰投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搜狐财经· 2025-04-29 15:10
中泰双边经贸关系概览 - 中国已连续十余年成为泰国最大贸易伙伴 泰国是中国在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1] - 2022年中泰双边贸易总额为1350亿美元 2023年为1262.8亿美元 2024年达到1339.8亿美元[1] - 中国大陆地区是泰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国 申请投资项目共810个 申请投资金额达到1746亿泰铢(约合51亿美元)[1] - 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电动汽车、电子元件、电路板、智能家电、数据中心等符合泰国工业发展方向的领域[1] 投资贸易争端类型 - 第一类为中泰国家(政府)层面的投资或贸易争端[3] - 第二类为一国经营者与对方国家(政府)间的争端 常因对方国家法律规定模糊、政策重大改变、国有化要求等引发[3] - 第三类为纯粹的经营者之间的投资或贸易商事纠纷[3] - 不同类型的争端可能发生转化 例如经营者救济无果时可能请求母国保护 使争端上升为国家间争端[3] 国家间争端解决途径 - RCEP第十九章规定了专门解决成员国政府间争端的机制 但仅适用于解释和适用RCEP产生的相关争端 且排除了非违反之诉的适用[4] - RCEP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个阶段:磋商(收到请求7日内回复 30日内或紧急情况15日内进行)、专家组审理(通常150天内发布中期报告 紧急情况90天内)、最终报告执行(报告发布30日内通报执行意愿)[5] - RCEP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主体局限于政府层面、适用范围小、更注重友好协商等特点 被认为不足以有效解决所有争端[5] - 起诉方享有场所选择权 可就涉及不同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选择适用其他国际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7] - 除WTO争端解决机构外 中泰还共同参与APEC、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澜湄合作等多边经贸协定或组织[7] - 1985年签署的《中泰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规定了“协商+仲裁”的解决模式 争端先协商 6个月内未解决则可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7] 经营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途径 - RCEP未规定解决此类争端的机制 需在RCEP外寻找他途[8] - 进出口贸易纠纷多涉及海关、检疫、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 通常需按采取措施一方的国内法解决 可能升级为国家间争端或转化为普通商事纠纷[8] - 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一般通过专业仲裁机构调解或仲裁 常见机构包括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法院等[8] - ICSID是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中最常见的选择 中国和泰国分别于1990年和1985年加入其基础《华盛顿公约》[8] - ICSID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具有高度执行力 各缔约国有承认与执行的义务 2022年修订后适用门槛更低、程序更简捷、费用更低、更注重调解[9] 经营者间商事纠纷解决途径 - 主要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10] - 在泰国发生商事纠纷的中国企业可向泰国商业部贸易发展促进厅或商业发展厅投诉 或联系泰国贸易院进行仲裁咨询[10] - 中泰两国国内法通常允许当事人通过选择仲裁排除法院管辖 并允许选择适用的法律[10] - 泰国未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若仲裁地在泰国且无法律选择 仲裁庭可能根据泰国法律裁决[10] - 无法达成仲裁协议时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10] - 中泰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 在一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另一国及公约其他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11] - 1997年《中泰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协定》进一步促进仲裁合作 鼓励仲裁机构提供资料、仲裁员名单及程序便利 并明确应根据《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11] RCEP争端解决机制评价与展望 - RCEP争端解决机制现阶段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传统的友好协商方式仍是更主要的解决方法[12] - RCEP争端解决机制未来需进一步升级完善 特别是针对不能解决涉及经营者的争端、争端事项范围过窄、执行力不够等问题进行体系化建构[12] - RCEP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其经济总量、人口数量、贸易总量约占全球的三分之一 建设和完善其争端解决机制能为区域经贸合作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