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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这样操作→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3-19 22:33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为一份面向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的详细操作指南,旨在指导其完成首次出口退税的准备工作,核心流程包括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以及做好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 [2][3]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 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需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路径为“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 [4] - 在备案过程中,纳税人需确认或填写相关信息,并填报办理退(免)税人员身份信息,其中生产型企业的退(免)税计算方法必须选择“免抵退税” [5] - 信息填写无误后提交申请,系统显示成功即完成备案 [6] 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 生产型出口企业需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时完成增值税申报 [8] - 申报第一步:将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三、免抵退税”的第16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栏次 [8] - 申报第二步:计算本期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为“本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征税率 - 退税率)”,并将结果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9][10] - 申报第三步:回到主表,检查主表是否已正确采集附表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11][12] 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 [13] - 若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需缴回已退(免)税款;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收齐凭证并提供收汇材料进行补报 [13] - 具体办理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功能菜单 [14][15] - 在申报界面,系统会展示当前所属期、报关单条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条数以及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汇总信息 [16] - 关键操作步骤包括:导入报关单数据、获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处理待补填或待确认的数据(如出口发票号、币制、汇率、商品码、运费等)、管理汇率、勾选已处理报关单、填写明细申报表、生成并自检汇总表,最终提交申报 [17][19][21][23][25][26][30][32][33][34][36][37]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 -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妥善留存备案单证,并按申报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7] - 必须留存的备案单证主要包括:1)购销合同(如出口合同、购货合同等);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空运单、运输发票等);3)委托报关协议及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38][39][40] - 若无法取得上述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所有备案单证需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限为十年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