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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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中国基金报· 2025-11-21 18:24
法规概述 -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该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 - 条例共6章63条,整合并取代了原有的《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 [1][49] 总体要求与工作原则 -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1][5] - 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家及县级以上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工作 [1][5] -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建立联防机制 [7] 火灾预防措施 - 政府有关部门需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9][11] - 加强防火道、隔离带、通信基站、应急广播、瞭望塔、应急水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防灭火装备转型升级,建立健全物资储备保障体系 [1][23] - 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 [1][24] - 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防火期以及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并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1][25][30] -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特殊情况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0] - 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加强衔接配合 [1][15] -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装备研发及人才培养,提升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9][10] -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等形式分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12] 火灾扑救机制 - 明确值班制度和火情报告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预案处置,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启动应急响应 [2][25][36] - 扑救火灾应以各类专业防灭火队伍为主,必要时可组织干部群众协助,但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等直接灭火 [28][29] - 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就地就近组织力量参与扑救,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威胁群众 [2][27][28] - 国家实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层面发布 [29] 灾后处置与等级划分 -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将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2][32] - 森林火灾等级划分标准:一般火灾为受害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较大火灾为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火灾为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特别重大火灾为受害面积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 [33] - 草原火灾等级划分标准:一般火灾为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较大火灾为受害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火灾为受害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特别重大火灾为受害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 [34][35] - 对扑救负伤、致残或死亡人员按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优待,符合条件者可评定为烈士,用人单位应保证参与扑救职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37][38][39] - 火灾发生后,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采取更新造林等措施恢复植被,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 [39] 法律责任 - 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未编制预案、未及时整改隐患、瞒报谎报火情等,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2] - 对未履行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单位2万至10万元,个人1000至1万元;拒不改正的,单位5万至20万元,个人2000至2万元 [43] -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至5000元罚款 [43] - 对一系列违法行为,如未设置防火标志、车辆未装防火装置、拒绝接受检查、破坏防灭火设施等,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至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300至3000元罚款 [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