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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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广东出新规→
南方农村报· 2026-01-04 21:01
政策核心与目标 - 广东省出台《关于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旨在分类施策,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切实保障农民住宅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目标 [2][3][4] - 政策明确了申请登记范围和主体,并设定了处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界点,分别为2020年3月23日和2022年8月1日 [5][6] - 政策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 宅基地登记处理原则与范围 - 创新提出宅基地登记“三级审核确认”处理原则,由组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三级审核 [24][25] - 对于1982年后建成的房屋,若宅基地面积未超标但房屋建筑面积超标,经公示和三级审核后,按宅基地实际面积和当地建筑标准面积登记;若两者均超标,则按当地标准面积登记 [28][29][30][31]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则上按“一户一宅”要求确权到户,每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一“户” [32][33] - 允许各地市探索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等问题的登记 [34] 宅基地登记申请主体扩展 - 登记申请主体原则上为本村村民,但也包括多种扩展情形:原村民户口迁出或转为城镇居民;非本村村民因政府统一规划使用宅基地;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非本村成员;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华侨经批准在原址或村内其他宅基地建房;其他经批准取得宅基地者 [14][15][16][17][18][19][20][21][22][23] 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处理原则 - 对于无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查明合法使用、村级组织同意、公告30天无异议、乡镇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办理登记 [39][40][41] - 对于缺少规划验收或竣工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定能够补办手续的应补办后登记;确因建成时间早无法补办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门可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 [42][43][44][45][46][47] - 对于无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查验和安全评估 [48][49][50] 严禁违法登记情形 - 政策强调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51] - 明确列出不得登记的情形,包括城镇居民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社会资本下乡建别墅会馆、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合作建房、“小产权房”、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建房等 [52][53][54][55] 政策背景与影响 - 广东省自2019年起推动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截至2025年12月底,全省已登记发证具备条件的宅基地863.61万宗 [56][57] - 全省仍有超过60%的宅基地不符合房地一体登记条件,此次出台政策旨在促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58][59]
泰安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召开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清理工作推进会
齐鲁晚报网· 2025-10-22 23:04
工作目标与背景 - 会议旨在聚焦宅基地数据汇交与农村不动产登记常态化工作,以夯实数据基础、优化登记服务、保障群众权益 [1] - 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表示将持续推进数据清理整合,提升数据质量,为夯实统一产权底板和推动登记工作规范化高效化发展奠定基础 [1] 当前工作进展与复盘 - 对泰山区、岱岳区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数据按期完成省级汇交并通过质检工作的成效予以肯定 [1] - 对前期数据汇交情况进行全面复盘,重点剖析了排查发现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登记数据面积重叠问题 [1] 后续工作重点与措施 - 必须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稳妥推进问题解决,高质量的数据汇交是保障登记准确性与权威性的前提 [1] - 围绕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常态化,将全面排查前期登记业务,建立问题台账并限期整改 [1] - 加强组织协调,优化乡镇便民服务窗口设置与人员管理,确保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1] -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登记流程,强化质量检查与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工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