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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上品贵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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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8瓶仿冒名酒状告超市!法院终审判决:退一赔十
环球网· 2026-01-15 19:48
事件概述 - 消费者徐某于2024年7月18日花费1344元在某超市购买8瓶“天朝上品”白酒 经查验发现为仿冒伪劣产品 随后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1] -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诉求 判决超市退还货款134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3440元 超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5][6][7] - 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超市上诉 维持原判 [10] 产品与假冒详情 - 涉案白酒酒盒显示“MTJK2017年12月12日A13贵州茅台集团”字样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552038202190 [1] - 根据相关公司发布的打假通告 该批次产品(MTJK2017年12月12日A13)被确认为仿冒伪劣的“天朝上品贵人酒” [1] - 该公司已于2018年10月停止生产、销售及供应带有“贵州茅台集团”标识的天朝上品贵人酒 [1] - 通过该公司公布的“中追”小程序扫描产品二维码 结果显示“二维码解析错误” 无法查询到任何产品信息 [4] 法院判决依据与理由 - 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涉案白酒虚假标注生产者 且超市无法举证证明其符合质量标准 故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6] - 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 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无法证明合法进货来源 被认定为“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6][10]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6] 超市上诉理由与法院驳回 - 超市上诉理由一:认为徐某一次性购买8瓶白酒是“知假买假”的牟利行为 不属于普通消费者 [7] - 二审法院驳回理由:徐某未将所购白酒用于再次销售经营 其索赔行为属于行使法定权利 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8] - 超市上诉理由二:声称从合法渠道进货 虽无法提供完整凭证 但并非“明知”是假货 [9] - 二审法院驳回理由:超市未能举证证明合法进货来源 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应认定为“明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