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店面租赁
icon
搜索文档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如何定性
案件核心事实 - 国家工作人员丁某负责单位外宣及宣传片拍摄工作,其妻刘某经营服装店 [1] - 广告公司负责人王某通过刘某得知拍摄项目信息,并向丁某提出承接业务的请托 [1] - 在丁某未明确表态后,王某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刘某欲关闭的店面 [1] - 租赁期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王某共计支付租金16万余元,经鉴定高于市场租金10万余元 [1] - 丁某调离后,王某未承接到业务并终止租赁 [1]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租赁是真实有效的市场行为,丁某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利,不构成受贿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某明知王某有具体请托事项,仍同意高价租赁,实质是权钱交易,构成受贿 [2] - 分析采纳第二种观点,认定丁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租金差价10万余元 [2] 构成受贿罪的法律依据 - 丁某负责承办拍摄公共事务,王某的请托事项与其职务直接关联 [3] - 根据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即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3] - 丁某主观上知晓王某希望其利用职权提供帮助,虽未明确承诺也不影响认定 [4] - 丁某后续工作变动未能实际帮助王某谋利,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4]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 司法解释明确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物品属于交易型受贿 [5] - 王某高价租赁店面的行为超越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是向丁某输送利益 [5][6] - 王某的真实意图是建立关系以承接业务,丁某调任后即终止租赁印证此点 [6] - 丁某通过妻子收取租金差价,属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财物 [5][6] 共同犯罪的认定 -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共犯论处 [7] - 刘某明知高价租金源于王某对丁某的请托,仍征得丁某同意后出租并收款 [7] - 刘某与丁某对利用职权为王某谋利并收受利益形成通谋,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7] - 刘某客观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故与丁某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