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容量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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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完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
金融界· 2026-01-30 16:09
政策核心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特别是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 [1] 存量电站定价机制 - 对于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出台前已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其容量电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 [1] - 具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633号文件办法进行核定或校核 [1] - 电站经营期满后,将按照弥补必要技术改造支出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价 [1] 新建电站定价机制 - 对于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其容量电价机制将向市场化方向过渡 [1]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每3至5年,根据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并依据633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的容量电价 [1] - 对于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电站,其容量电价将相应折减 [1] - 执行年限可统筹考虑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电力系统需求、电站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确定 [1] 市场参与与收益分配 - 抽水蓄能电站可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 [1] - 电站从市场获得的收益将按比例由电站分享,分享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1] - 市场收益的其余部分将用于冲减系统运行费用,并由用户分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