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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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转移汇入汇出
新华网· 2025-08-12 14:11
金融开放试点政策核心观点 - 五部门联合印发意见 在自贸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 [1] - 提出20条政策措施 涵盖新金融服务、跨境资金流动、金融数据跨境等六大方面 [1] - 旨在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 实现开放型经济质量全面提升 [1] 新金融服务开放 -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 [2] - 新金融服务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境外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 [2] - 服务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况外应一视同仁 [2] - 开展形式可为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2] - 以试点形式开展时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 [2] 跨境资金流动便利化 - 在真实合规前提下 允许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3] - 可自由转移的范围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等多项 [3] - 在宏观审慎框架下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 加强商业银行展业审核 [3] - 支持将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 [3] - 在海南自贸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 [3] 试点实施范围与目标 - 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等地区先行先试 [1] - 覆盖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 推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探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