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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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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准确区分认定分红款与受贿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李彬 特邀嘉宾 刘重稷 四川省南充市纪委监委第十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杨 梅 四川省南充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林 燕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6月27日,B市纪委监委决定对王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同年7月3日,经批准,对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8日,经批准,对王某某延长留置时间三个 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2月13日,经B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B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 党籍处分,并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罗泽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投资30万元与兰某经营某砖厂,获取分红400万元及债权30万元,后又出 资290万元以兰某名义入股某公司陇南项目获取分红1293.4万元,相关行为如何定性?王某某在明知某 公司已不再吸收股本金的情况下,坚持以30万元债权追加"投资"到兰某处,并因此获取"分红"133.8万 元,该行为应如何定性?程某在兰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提出追加30万元债权"投资",并事后告 知王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索贿?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