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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含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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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旨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3][5][66] - 核心方向是推动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由市场形成,减少行政干预,并统筹推进中长期与现货市场建设,以稳定市场运行并适应新能源发展需求 [1][2][14] 市场建设与总体要求 - 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在交易时序、出清、结算等方面做好衔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供需、稳定市场运行的基础作用 [2][14] - 促进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相互耦合,开展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交易,鼓励区域内省间交易机制创新,以推进区域电力互济和调节资源共享 [2][14] - 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统一标准开展工作,电网企业需与电力交易机构动态交互信息,技术支持系统需实现统一平台架构、技术标准、核心功能和交互规范 [14] 市场成员与权利义务 -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 [11] - 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两者;暂未直接参与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次月选择直接参与市场 [2][17] - 详细规定了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交易机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涵盖市场参与、合同履行、信息披露、技术服务、结算担保等多个方面 [18][19][21][22][23][24][25][26] 交易品种与价格机制 - 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其中数年、年度、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连续开市 [28] - 绿色电力交易是以绿色电力及其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交易品种,交易时需提供对应绿证,主要包括跨省跨区(含跨电网经营区)和省内绿电交易 [26][27][28] - 除政府定价电量外,中长期市场成交价格应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1][32] -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1][35] -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等计算 [31] - 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2][39] 交易组织与执行 - 跨电网经营区及跨省跨区交易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省内交易由各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鼓励联合组织交易 [34] - 电力交易平台功能及人员配置需满足市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电力交易机构需按月发布交易日历 [35][41] -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其常态化开市机制 [2][40] - 绿电交易需确保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一对应,实现环境价值可追踪溯源,并建立灵活的合同调整机制 [40] - 交易校核包含交易出清校核和电网安全校核,分别由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规定了各类交易校核的完成时限(如数年、年度交易为5个工作日) [42][43][60] 合同、计量与结算 - 市场成员需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作为执行依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为电子合同 [46][47] - 计量方面,对共用计量点的发电机组按额定容量或发电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 [52] -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按日清分、按月结算,可采取差价或差量结算方式 [54] - 绿电交易中电能量与绿电环境价值分开结算,环境价值部分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侧上网电量、用电侧电量三者取小原则确定 [55] - 绿证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月度结算电量核发,并随绿电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55] 信息披露与技术支持 - 电力市场信息需按年、季、月、周、日等周期披露,披露信息需保留不少于2年,封存期限为5年 [57][58] - 电力交易平台需包含市场注册、交易申报、出清、结算、监测等功能模块,遵循全国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实现互联互通和“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59][60][87] - 平台需强化基础运行保障能力,满足连续运营要求,并对市场运行进行实时监测预警 [60][88] 风险防控与附则 - 电力市场风险类型包括电力供需失衡、市场价格异常、不正当竞争、技术支持系统异常、合同违约及其他市场风险 [61] - 当市场运行发生紧急风险时,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可根据规定执行市场干预措施,并在3日内提交报告 [61] - 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地需据此拟定实施细则并于2026年3月1日前备案 [6][66][97] - 规则施行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