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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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新京报· 2025-08-26 20:41
案件核心判决 -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定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1] - 被告孙某某因擅自售卖虚拟数字人模型,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其中虚拟数字人甲赔偿10000元,虚拟数字人乙赔偿5000元 [1][4] - 法院认定被告孙某某发布的模型在人物五官、发型、发饰、服装设计及整体风格上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 - 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西某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3][4] 涉案虚拟数字人背景 - 原告聚某公司为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的著作权人,元某公司负责运营 [2] - 虚拟数字人甲在各平台拥有超440万粉丝,曾获评2022年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年度八大热点事件之一 [2] 行业影响与司法意义 - 虚拟数字人行业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应用场景覆盖电商、传媒、文旅、金融等多个领域 [5] - 报告预测2025年中国数字人核心市场规模超400亿元,带动产业规模超6000亿元 [5] - 判决厘清了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属性,明确具有独创性的外在形象构成美术作品,技术内核涉及的代码等可作为计算机软件受保护 [5] - 判决为虚拟数字人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促进新兴领域健康发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