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科技馆布展设计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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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斡旋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0-29 08:20
法律概念界定 - 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1]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1] - 两罪均表现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但犯罪主体不同 [1] 案例事实分析 - 甲作为A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接受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丙请托,向熟识的A市科技馆馆长乙打招呼帮助承接布展设计工程项目 [2] - 乙考虑到甲曾是其老领导且两单位存在工作联系,帮助丙的公司获取竞争优势并中标 [2] - 丙为表示感谢给予甲好处费30万元,乙未收受财物且对甲收钱不知情 [2] 行为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利用职务便利属普通受贿,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定罪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利用与乙密切关系属利用影响力受贿,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定罪 [3] -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属斡旋受贿,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定罪 [3] 法律适用分析 - 普通受贿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本人职权或对有隶属、制约关系人员的职权 [4] - 斡旋受贿要求"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职务无隶属制约但存在职权地位影响和工作联系 [4] - 本案甲对科技馆项目无主管职权,与乙无职务隶属关系,故不符合普通受贿要件 [4] 综合判断依据 - 需从双方工作联系、私交情况、职权范围、日常交往等综合判断利用的是职权地位还是私人关系 [5] - 本案甲乙关系基于同一部门共事形成,交往以工作联系为主 [6] - 乙提供帮助主要考虑甲曾是其直属领导、单位存在工作联系及未来互助可能 [6] - 甲主要凭借其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推动乙帮忙,符合斡旋受贿情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