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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斡旋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0-29 08:20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斡旋受 贿。斡旋受贿是受贿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不是独立的刑法罪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均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犯罪主体方面,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密切关系 的人均可以构成此罪。两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当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如何准 确认定行为性质?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甲,A市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于2009年至2014年任A市政府党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