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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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苏增添被判死缓
中国能源报· 2025-12-05 22:53
案件判决结果 -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增添因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 法院同时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缓 [2] - 苏增添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2] 犯罪事实与涉案金额 - 1996年至2023年,苏增添利用担任福建省多个重要职务的便利,在公司上市、项目承揽、土地征迁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5亿余元 [3] - 2019年至2024年,苏增添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容积率调整、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56万余元 [3] - 2010年至2011年,苏增添在担任福建省副省长兼福州市市长期间,违规决定低价出让土地、减免土地增容地价款,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 [3] 法院审理与判决依据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增添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4] - 鉴于苏增添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院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对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轻处罚 [4] - 该案于202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苏增添当庭认罪悔罪,并有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 [4]
利用影响力受贿还是斡旋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0-29 08:20
法律概念界定 - 斡旋受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1]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1] - 两罪均表现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但犯罪主体不同 [1] 案例事实分析 - 甲作为A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接受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丙请托,向熟识的A市科技馆馆长乙打招呼帮助承接布展设计工程项目 [2] - 乙考虑到甲曾是其老领导且两单位存在工作联系,帮助丙的公司获取竞争优势并中标 [2] - 丙为表示感谢给予甲好处费30万元,乙未收受财物且对甲收钱不知情 [2] 行为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利用职务便利属普通受贿,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定罪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利用与乙密切关系属利用影响力受贿,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定罪 [3] -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属斡旋受贿,应依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定罪 [3] 法律适用分析 - 普通受贿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本人职权或对有隶属、制约关系人员的职权 [4] - 斡旋受贿要求"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指职务无隶属制约但存在职权地位影响和工作联系 [4] - 本案甲对科技馆项目无主管职权,与乙无职务隶属关系,故不符合普通受贿要件 [4] 综合判断依据 - 需从双方工作联系、私交情况、职权范围、日常交往等综合判断利用的是职权地位还是私人关系 [5] - 本案甲乙关系基于同一部门共事形成,交往以工作联系为主 [6] - 乙提供帮助主要考虑甲曾是其直属领导、单位存在工作联系及未来互助可能 [6] - 甲主要凭借其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推动乙帮忙,符合斡旋受贿情形 [6]
刘满仓被提起公诉
中国基金报· 2025-08-29 11:18
案件背景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满仓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 -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 职务犯罪详情 - 利用担任商丘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商丘市委副书记市长商丘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 -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3] - 离职后利用原担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权或地位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3] 违纪行为 - 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6] - 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6] -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6] - 贪婪腐化退而不休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企业经营土地整治房地产项目开发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6] 案件时间线 - 2024年10月17日被查2025年4月7日被开除党籍[4] - 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6] 个人背景 - 1955年10月29日生河南西峡县人汉族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1981年6月入党1977年3月参加工作[6] - 曾任商丘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商丘市委副书记商丘市委副书记市长商丘市委书记[7] - 2008年任河南省副省长2012年任河南省委常委副省长2013年任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6年任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至2018年卸任[7]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和受贿犯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8-27 09:34
案件基本情况 - 李某某曾任国有独资公司A市B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 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帮助其胞妹李某承接下属公司工程项目并从中获利125万元人民币 [3] - 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拨付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4万元人民币 [3] - 案件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审查调查 2025年6月9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4][5][6] 特定关系人获利行为定性 - 李某作为李某某胞妹属于特定关系人 通过实际出资200万元占股10%参与经营道路工程项目 最终获利125万元 [7][10][17] - 该获利行为被认定为经营所得而非权力对价 因存在实际出资并承担经营风险 不构成权钱交易 [10][17][20] - 李某某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构成违反廉洁纪律 [7][9][10] 共同受贿认定 - 李某某与李某通谋 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事、特定关系人收钱"模式共同收受刘某以利润分红名义给予的340万元 [11][15][16] - 李某未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却获得五五分成利润 该340万元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对价 [11][14][15] - 李某某对收受财物行为知情并要求分给妻子20万元 该分赃行为不影响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11][16] 超额分红性质认定 - 李某在道路工程项目中实际出资200万元占股10% 却要求按40%比例获得分红 超额获得327万元 [17][18][19] - 超额部分被认定为秦某等人对李某某帮助中标工程的感谢 属于权钱交易性质 [18][19][21] - 正常出资对应的109万元收益被认定为经营所得 超额327万元被计入共同受贿数额 [18][20][21] 法律适用标准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是否存在共同受贿故意和通谋 [12][13][15] - 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认定需同时具备未实际出资和未参与经营管理两个要件 但实际出资情况下超额分配利润仍可能构成受贿 [14][19][20] - 共同受贿犯罪中共犯需对参与总金额负责 而非仅对个人实际分赃金额担责 [16][18][21]
杨子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券商中国· 2025-05-06 15:50
案件概述 - 甘肃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杨子兴因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被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由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 - 杨子兴被指控在担任定西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甘肃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甘肃省副省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 [1] - 杨子兴还被指控在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1] 涉案细节 - 杨子兴于2024年6月被查,同年12月被开除党籍 [2] - 通报显示杨子兴存在多项违纪违法行为,包括搞政治攀附、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等 [2] - 杨子兴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且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 - 杨子兴还涉及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 [2] 涉案人员背景 - 杨子兴出生于1959年10月,甘肃古浪人,曾任定西市市长、定西市委书记、甘肃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等职 [1] - 杨子兴于2015年6月担任甘肃省副省长,2018年1月卸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