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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SOS) - 2019 Q4 - Annual Report
2020-06-16 04:07
公司业务与市场表现 - 公司在中国市场提供了约1亿张信用卡的信用分析服务,占当时中国活跃信用卡发行量的一半[409] - 截至2020年5月,公司平台累计投资金额为332亿人民币,累计还款金额为314亿人民币,历史平均还款率为94.59%[436] - 截至2020年5月,现有投资者的总投资金额为196亿人民币,累计还款金额为156亿人民币,平均累计还款率为86.0%[437] - 2019年4月,平台总投资余额为46.5亿人民币,截至2020年5月,现有投资者余额为37.3亿人民币[438] - 截至2020年5月,现有投资者的净投资余额为25.1亿人民币[439] - 截至2020年5月,生活方式贷款累计发放金额为150亿人民币,累计还款金额为129亿人民币,累计还款率为85.7%[441] - 2020年5月,生活方式贷款的未偿还余额为28亿人民币,逾期率在16.0%至20.0%之间[442] - 公司累计发放消费贷款241亿元人民币,累计还款237亿元人民币,累计还款率为98.7%[443] - 2020年5月,投资者持有的消费贷款余额为11亿元人民币,逾期率持续上升,目前贷款组合基本逾期超过一天[444] - 公司自2019年4月起停止匹配借款人和个人投资者,转向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资本服务[445] - 公司利用预测选择技术和自动化决策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评估、分析筛选和营销服务[446] - 公司开发了专有技术,帮助中国大型银行发行超过1亿张信用卡,并通过移动设备为被银行忽视的借款人提供数字信贷[447] - 公司正在探索战略替代方案,如投资、资本重组、并购,并与战略合作伙伴成立项目公司,为特定客户群体提供服务[450] - 公司提供决策技术服务,帮助金融机构筛选、评分和评估借款人,使用预测选择技术和自动化信用决策技术[451] - 公司与数据合作伙伴合作,利用其数据源和客户基础,帮助金融机构筛选和识别合格的借款人[452] - 公司自2019年6月起与合作伙伴成立项目公司,提供金融科技服务,激励合作伙伴使用其资源和渠道[453] - 公司通过18年的经验开发了专有信用评估技术,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和收入稳定性[463] - 公司传统市场借贷平台的消费贷款年化违约率在2017年为2%,2018年为3.2%,2019年为4.52%[476] - 公司开发了自有信用评分系统CRF,用于将潜在借款人分为不同评分类别,其中类别1、2、3可视为优质或接近优质借款人,类别6、7则属于次级借款人[478] - 公司的自动化决策技术通过数百个数据变量对潜在借款人进行分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并根据信用评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费用[479] - 公司通过收购Yong Bao Two Ltd. (YBT) 100%股权,获得了SOS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控制权,新增了紧急救援服务业务[496] - SOS拥有约1200万会员,提供基于互联网和卫星通信的紧急救援服务,主要面向企业客户和个体会员[497] - SOS的三大SaaS产品包括基础云系统、合作云系统和信息云系统,涵盖医疗救援、汽车救援、金融救援等服务[497] 公司融资与资本运作 - 2017年5月,公司完成IPO,发行了11,500,000份ADS,净收益为63,020,000美元[421] - 2020年5月,公司完成了对Yong Bao Two Ltd.的收购,该公司控制其可变利益实体SO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426] - 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完成了与YBT的交易,投资者现持有公司约63.39%的投票权[495] 监管与合规 - 2018年4月,公司获得ISO/IEC27001:2013认证,这是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国际标准[414] - 公司在中国面临与市场借贷、非法集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501] - 公司在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政策框架下,逐步转向机构借贷资本业务[502] - 公司在中国商标法保护下,已申请30个商标,其中6个正在审批中[488] - P2P平台转型为在线小额贷款公司需满足最低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初始实缴资本需达到5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P2P贷款余额的十分之一[511] - 商业银行不得将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513] - 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时,需提供完整的客户信息,银行需独立负责信用风险控制和授信[515] - 在线借贷平台需遵循“三降”政策,即减少总贷款余额、借款人数和投资人数[527] - 借款人综合成本年化利率超过36%的贷款将被视为非法[528] - 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公开违约者的个人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529] - 在线借贷平台需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530] - 私人借贷合同中,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可要求返还[537] - 在线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不得从投资者的贷款发放中扣除利息、佣金或管理费[539]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信用增强服务、直接或间接现金集中或非法集资活动[540]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需与合格的银行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组织独立审计[550]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需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主要备案,复杂情况的中介机构需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560]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需逐步减少超过个人借贷金额限制的贷款余额[559]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需设立托管账户,持有客户资金,并通过国家整改办公室的测试和评估程序[559]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需在48小时内公开披露任何对其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551]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需遵守“现金贷”业务的年化借款成本限制,并遵循“了解客户”原则[552]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提供贷款[552]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需逐步减少风险准备金余额,并不得通过宣传风险准备金来推广服务[558] - 在线借贷中介机构需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对禁止贷款余额的处置和备案[560] - 中国政府要求P2P平台实现“三降”,包括平台数量、业务规模和投资者数量的减少[563] - 山东省金融局宣布省内所有未通过合规检查的P2P平台将被取缔[564] - 公司子公司海东的微贷业务需遵守青海省相关规定,包括贷款金额需小额、资产减值准备率需保持在100%以上[565] - 公司计划申请设立在线微贷公司,但由于监管暂停审批,获批时间和可能性不确定[568] - 公司机构贷款资本业务目前不受特定监管机构管理[570] - 融资租赁公司需每季度提交运营数据,并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573] - 融资租赁公司需确保金融租赁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60%[580] - 公司中介业务需提供真实信息,若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导致无法收取服务费并承担赔偿责任[581] - 公司需遵守中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规定,但目前无法申请相关许可证[589]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互联网广告可能被处以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590]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要求移动应用程序提供商不得创建、复制、发布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内容[594] - 网络安全法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运营商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存储在中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601] -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传输到境外的数据包含超过5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需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安全评估[602] - 2018年8月至10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100款App个人信息收集与隐私政策评估报告指出,超过90%的App存在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604] - 2019年1月25日,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评估市场投资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隐私政策[605] - 2019年12月30日,网信办、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将违法违规行为分为六类[607] - 公司已实施内部控制程序,筛选移动应用程序上的信息和内容,以确保符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规定和ISO/IEC27001:2013认证[594]
SOS(SOS) - 2019 Q3 - Earnings Call Transcript
2019-12-17 01:42
财务数据和关键指标变化 - 2019年上半年净收入为1930万美元,较2018年同期下降37%;2019年前9个月净收入为2350万美元,较2018年同期下降51% [12] - 2019年上半年运营费用减少3170万美元,较2018年同期下降44%;2019年前9个月运营费用减少5460万美元,较2018年同期下降54% [13] - 2019年上半年净亏损为2060万美元,低于2018年同期的4080万美元;2019年前9个月净亏损为2280万美元,低于2018年同期的5180万美元 [13] - 2019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分别为1250万美元和1550万美元 [15] 公司战略和发展方向和行业竞争 - 公司将退出贷款市场和贷款平台业务,向新业务方向转型,包括继续服务平台现有投资者、与数据和渠道合作伙伴合作促进金融机构放贷、开发战略替代方案 [5][8][10] - 公司利用现有客户基础、成熟技术、持牌实体和运营框架,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兴市场未满足的消费者金融需求提供服务 [8][9] - 公司正与主要金融机构积极讨论市场机会,包括利用持牌实体和组建永久资本工具结构 [10] - 公司还在探索投资、资本重组、并购等新业务机会 [11] 管理层对经营环境和未来前景的评论 - 监管政策变化对行业产生影响,贷款平台逐渐消失,但消费信贷和小企业贷款市场需求强劲 [5] - 公司通过成本削减计划和业务转型,改善了现金流,对新业务方向带来的增长机会充满信心 [5][15] - 公司认为已做好向新业务方向转型的准备,将继续努力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变 [17] 其他重要信息 - 公司获得纽约证券交易所对重组计划的批准,并调整了美国存托股票与普通股的比率以提高股价 [11] - 公司可能会恢复此前披露的股票回购计划 [11] - 公司自2017年IPO以来未进行过融资,且没有长期债务 [15] 总结问答环节所有的提问和回答 无提问和回答内容
SOS(SOS) - 2018 Q4 - Annual Report
2019-11-14 05:02
2018年财务数据关键指标 - 2018年交易和服务费用(扣除客户获取激励后)为70,615美元,其他收入为4,285美元,净收入为66,619美元[19] - 2018年净亏损为66,529美元,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为66,529美元[19] - 2018年加权平均普通股基本和摊薄股数均为65,199,459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和摊薄每股亏损均为1.02美元[20]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33,029美元,受限现金为35,833美元,总资产为96,136美元,总负债为95,219美元[21] - 2018年人民币兑美元期末汇率为6.8755,平均汇率为6.6090[24] 业务转型相关 - 公司正从传统市场借贷平台业务向促进机构借贷资本业务转型[29] - 公司于2019年4月通知监管机构退出传统市场借贷平台业务,转型为促进机构贷款业务[38][39] - 2018年第三季度公司准备逐步关闭传统市场借贷平台业务,2019年第一季度减少借款人和投资者获取,2019年4月停止为个人投资者促成贷款[43] - 2019年4月公司停止在平台促成新贷款,开始向金融科技服务转型[152] - 2019年4月15日公司开始从市场借贷平台向促成机构贷款业务转型,遗留业务大幅缩减[163] - 公司于2019年4月停止为个人投资者促成贷款,正从传统市场借贷平台业务向促成机构贷款资本业务转型[181] 监管政策相关 - 2015年7月,十家中国中央政府部委和监管机构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32] - 2016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33] - 2018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发布意见要求部分在线贷款机构退出市场借贷行业[40] - 2019年1月23日,中国政府发布通知要求所有借贷平台遵循“三降”政策,否则将被迫停止运营[41] - 2018年8月,相关领导小组要求在线贷款信息中介在2018年12月前完成合规检查[39] - 2017年12月,相关部门发布通知对在线贷款中介提出要求,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36][38] - 2017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规范在线贷款中介资金存管业务[35][50] - 2016年11月,多部门联合发布在线贷款中介备案管理指导意见[34][49] - 2016年8月,银保监会等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十二个月过渡期,实际监管机构延长整改期限[49] - 2019年10月23日银保监会规定为贷款机构提供服务的实体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融资担保服务[166] - 2019年10月21日多部门规定平台转型后若满足一定条件有非法经营被起诉风险[167] -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等对数据收集使用提出严格要求,增加公司合规成本[169] - 2017年12月1日相关通知规定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将风控核心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170] - 2019年1月国家整治办发布175号文,旨在逐步淘汰网络信贷业务,使许多主要网络信贷业务停止运营[151] - 2016年7月1日生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相关业务作出限制,2017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规定了存管银行要求并给予6个月宽限期[139] - 自2016年起监管不断改变市场借贷行业监管框架,部分平台因运营风险被怀疑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1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旧法将同时废止[200] -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SAT Circular 82,规定了判定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的具体标准[205] -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SAT Bulletin 45,为SAT Circular 82的实施提供更多指导[205] - 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SAT Circular 601,规定对无商业实质的“导管”或壳公司不给予税收协定优惠[213] 业务风险相关 - 公司目前不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三项持续上市标准,可能被摘牌;交易所给予额外期限至2020年12月5日解决市值问题;若30天内平均市值低于1500万美元或美国存托股票价格低于0.16美元,可能立即被摘牌[45] - 公司认为可触达的借款人群体为寻求最高20万元人民币(约2.8169万美元)无抵押实惠信贷的新兴中产阶级和富裕人群,但市场需求难以估计,若需求低于预期,将对业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70] - 公司过去有净亏损,向促进机构贷款业务转型过程中,预计运营费用会增加,可能无法充分提高收入以抵消费用,未来可能继续出现净亏损[55] - 中国在线贷款行业监管框架和政策不断演变且不确定,公司业务若不符合相关要求需调整,可能对遗留业务退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3][54] - 公司促进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业务可能被视为中介服务,若未提供重要信息或未识别虚假信息,可能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56] - 公司收集和存储大量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个人数据和机密信息,面临隐私法规和网络攻击等风险,安全漏洞可能导致信息被盗用、承担责任和声誉受损[57][58] - 公司网站和移动应用展示的信息若违反相关法规,可能导致许可证被吊销、网站关闭、应用被下架等,对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61][63] - 公司季度业绩可能因吸引机构贷款人能力、运营费用、网络故障等因素大幅波动,且可能受消费者信贷需求季节性影响[64][65][66] - 公司业务受经济和市场条件影响,利率波动、经济衰退等可能导致贷款需求下降、违约率上升,对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67][68] - 公司员工竞争激烈,难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员工,若员工流失,可能导致招聘和培训成本增加,服务质量下降[72][73] - 公司业务面临来自业务合作伙伴的间接技术和网络安全风险,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和托管银行的系统故障或安全漏洞可能影响公司服务能力,导致资金挪用和责任承担[60] - 公司未来业绩部分取决于吸引和留住包括高管在内的关键人员的能力,关键人员流失可能影响业务[74][75] - 公司、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合作伙伴的计算机系统出现重大服务中断,可能对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76] - 公司业务和内部系统依赖的软件可能存在未检测到的错误,会对业务和财务结果产生不利影响[80] - 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和错误可能损害公司业务和声誉,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监管干预[81][82][83][84] - 公司可能面临各种索赔、诉讼和法律程序,会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85] - 未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权利可能损害品牌和业务,还可能面临第三方侵权索赔[86][87][89] - 因监管政策和市场流动性变化,公司对部分供应商付款逾期,可能面临责任[90] - 公司数字运营中使用的开源软件若未遵守许可条款,可能对业务产生负面影响[91] - 若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可能影响准确报告经营成果、防止欺诈和履行报告义务,进而影响投资者信心和美国存托股票市场价格[92] - 2017年公司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现三个重大缺陷,涉及会计人员、财务结账政策和重大非常规付款交易控制等方面[93]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确定存在三个重大缺陷,并新增两个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缺陷[94] - 若公司被视为美国公司,需就全球收入缴纳美国企业所得税,非美国股东通常需就公司支付的股息总额缴纳美国预扣税,可能显著降低投资价值[100][102] - 若收购美国合伙企业业务,且收购后80%或以上的股票(按投票权或价值计算)由原合伙人持有,公司可能被视为美国公司[100] - 中国互联网行业法规新且不断演变,公司无法确保已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证,可能面临罚款、没收收入等处罚[103][104] - 从事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ICP证书,开展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需ODPTP证书,否则可能面临制裁,但监管部门对在线借贷平台的执法情况不明[106] - 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但电子商务领域外国投资者可投资100%[107] - 若需重组为可变利益实体以获得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可能面临合同安排不符合规定、股东利益冲突等风险[108][109] - 子公司海东的小额信贷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严格监管,违反规定可能导致罚款、限制活动或吊销许可证[110] - 公司未对业务进行保险,因保险成本高且难以按合理商业条款获取,未投保的业务中断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和资源转移[98] - 公司未独立验证第三方出版物和报告中的数据和信息,这些数据可能采用不同方法收集,且不保证准确性和完整性[95][96] - 海东小额贷款公司需使期限少于6个月的经营性贷款余额至少占全部贷款余额的70%[112] - 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总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海东30%股份由上海CRF直接持有,70%由五名个人代持[113][114] - 若贷款使用自有资金,利率和费用须大于央行基准日利率的90%且小于四倍;若使用金融机构资金,须大于90%且小于三倍[115] - 监管加强催收业务管理,新规使公司催收操作需调整,欺诈举报增加催收成本和延迟收款[123] - 2017 - 2019年监管多次发文规范贷款催收,限制增加或影响平台收款、增加成本、促使用户恶意违约[124][125] - 公司采取措施跟踪贷款实际用途,但不确定是否满足规定,若不满足需进一步跟踪并产生费用[126] - 最高法院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超24%受法院支持,超36%部分无效,公司自2017年12月降低交易和利息费用[127][128] - 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的意见规定贷款利率不得超36%,所有费用均计入年利率计算[131] - 公司目前对生活贷款借款人收取交易费,法院可能不支持该收费安排[132] - 公司传统贷款业务可能因非法募资、未经授权公开发行证券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而产生责任[133][136] - 公司虽认为传统在线贷款平台未违反非法募资法规,但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因投资者资金来源非法或借款人使用资金非法而承担过失责任[134] - 公司依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运营传统贷款平台业务,若关系无法维持,业务退出将受影响[137] - 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存管银行受严格监管,若其暂停、限制或停止运营,公司业务可能受重大负面影响[138] - 公司与上海银行的资金存管安排若被认定不符合法规,业务模式可能需重大变更[140] - 公司支付管理服务可能需根据中国债务催收法规变化进行调整,否则可能面临诉讼或被禁止使用某些催收方法[140] - 若上海银行停止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公司难以找到替代方,将影响传统贷款平台退出进程[147] - 自2019年7月起,地方监管机构调查第三方支付公司,部分公司已停止在贷款市场的业务,若公司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停止服务且无法找到替代方,平台将无法运营[150] - 因在线借贷行业监管趋严,许多平台向促成机构贷款业务转型,但该行业监管框架尚不明晰[172] - 公司评估战略交易、收购或联盟,若完成可能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存在多种风险[173][174] - 机构贷款人可能要求合作伙伴投入自身资本的20 - 33%作为首亏保护参与贷款资金池[178] - 公司在金融科技赋能的促成机构贷款资本业务中缺乏强大的品牌认知度和合作关系[179] - 公司可能无法从相关政府部门获得金融科技赋能的促成机构贷款资本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证和批准[179] - 公司面临来自在金融科技赋能的促成机构贷款资本业务领域运营多年的公司的激烈竞争[179] - 公司的专有信用评估技术可能无效,导致业务转型对潜在借款人和机构贷款人的吸引力降低,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183] - 公司依赖第三方和潜在借款人的数据,这些数据可能不准确,影响贷款定价并损害声誉[185] - 公司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对未来成功很重要,但合作伙伴可能终止合作或提出不可接受的条款[191] - 中国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多资源、更成功的商业模式和更广泛的客户基础[193][194] -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限制公司的法律保护,影响业务运营[196] - 若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需按25%的税率就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205,208] - 若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非中国企业股东出售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及股息需按10%缴纳中国预提税,非中国个人股东则需按20%缴纳(视适用税收协定)[210,211] - 非居民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及转让ADS或普通股的收益,若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需按10%缴纳中国税;非中国居民个人投资者则需按20%缴纳(视适用税收协定)[211] - 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提税税率;若香港居民企业持有中国企业不少于25%的股份,该税率可降至5% [212] - 自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可能减少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对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03,204] - 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市场经历重大动荡,美国、欧洲等经济体出现衰退,经济复苏不均衡且面临新挑战[204] 资金需求与外汇相关 - 公司预计未来12个月现有现金及经营活动现金流能满足营运资金和资本支出需求,但未来可能需额外资金[120] - 2016 - 2018年外汇交易调整较小,若人民币贬值未来调整可能显著[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