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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战略委员会组成 -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4] - 委员由董事长等提名,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4] 会议规则 - 每年不定期开会,会前五天通知委员[12]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2] - 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 - 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12] 职责与流程 - 职责为研究公司长期战略等并提建议[7] -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8] - 日常办事机构做决策前期准备[10] 规则生效 -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负责修订解释[17]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 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选聘程序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和股东会决定[4] - 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方式[7] - 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启动、报送资料、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签约,聘期一年可续聘[9] 评价要素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按(1 - ∣选聘基准价 - 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计算[8] 费用相关 - 原则上不得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应说明依据及合理性[9]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6] - 聘任期内可根据多种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15]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公司审计业务[17] 文件保存 -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妥善保存选聘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7] 监督披露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5] - 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6] - 每年应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情况报告[16] - 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还应披露前任事务所情况等信息[17] 其他规定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需评价工作,肯定则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否定则改聘[10] - 解聘或不再续聘、事务所辞聘均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11] - 拟改聘需详细披露解聘原因等信息[12] - 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3]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如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1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9]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股份转让限制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12] - 任期届满前离职,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超所持总数25%,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14] - 所持股份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9]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19] 新增股份转让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基数[15] 交易时间限制 -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8] -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8] 信息申报与报告 - 应在申请股票初始登记等6个时点或期间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7] - 所持股份变动应自事实发生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8] 买卖流程 - 拟买卖股票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收到确认书后才能买卖[10] 核查与风险提示 - 董事会秘书核查买卖行为可能不当,应在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并提示风险[10] 可转让股份计算 - 以上年末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14] 特殊情况减持限制 -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6个月不得减持股份[22] - 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不得减持股份[22] 集中竞价减持规定 -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2]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3] -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披露减持进展情况[23] - 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23]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3] 股份变动报告 - 所持股份发生变动,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报告[27]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 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其他职务领取 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任何人员不得因其同时担任董事及其他职务而重复 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专职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 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若有)。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均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 虽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或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职务,但并不是专职服务于 本公司的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本公司 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2025 年 8 月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等行为, 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互动和交流,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提高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接待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章 总则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 浙江迎丰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1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
迎丰股份(605055) - 迎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2025-08-26 16:49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6] - 特定股东相关自然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 - 特定股东任职人员相关自然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 - 近三十六个月违法受罚者不得担任[11] - 近三十六个月受交易所谴责或多次通报批评者不得担任[11] - 过往履职有特定情况未满12个月不得担任[11]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选举两名以上实行累积投票制,与非独立董事分开表决[14]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连任不超6年[14]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10年[22] 独立董事辞职与补选 - 辞职致比例不符应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9] - 关联交易等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20] 独立董事会议相关 - 专门会议过半数推举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不限[25] - 专门会议决议需应参会全体过半数通过,记录保存十年[26][27]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知情权[29] - 及时发会议通知,资料保存十年[29]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报告[30]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1]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1] - 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1] 述职报告 - 向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说明履职情况[22] - 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