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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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准确认定违规借用款物和违规借贷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26 08:53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党员干部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以及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纪律规定 其核心在于界定违纪行为 强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判断关键 并详细分析了违纪构成、主观故意认定以及与其他违法犯罪的界限 旨在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1][4][6] 纪律规定沿革 - 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了对于违规借用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规定 规定在第九十条 [2] - 2023年修订《条例》时将该条款调整为第九十九条 并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以保持条例内部表述的统一 [2][6]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违规性 - **行为要件**:存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款物的行为 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 [3][4] - **对象要件**:“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与党员干部具有隶属、监督、制约关系的下级单位和下属 以及行政执法相对人、司法案件当事人等 只要其业务可能或已经受到党员干部职权的影响或制约即可认定 [3] - **影响要件**:上述行为必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即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 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 [4][6] - **情节要件**:须达到“情节较重”及以上程度才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 情节轻重需综合判断 例如结合借用款物的数额、次数、持续时间或借贷的利率、社会影响等因素 [6]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责性 - **主观故意**:违规借用款物行为以“借用”为前提 即具有归还本意 而非占有故意 判断需综合考虑借用事由、约定条款、归还意愿与能力、双方关系等多重因素 [7] - **目的区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目的是“获取大额回报” 需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处理)进行区分 [7] 纪法罪界限认定 - **核心原则**:需准确区分合法民间借贷、违纪获取大额回报与受贿犯罪 坚持实事求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8] - **关系平等性**:合法的民间借贷主体平等 若借贷双方存在职权制约或职务影响 即便无请托事项 也可能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9] - **权钱交易本质**:若以虚假借贷掩盖受贿目的 所获全部“利息”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若在确有借贷需求下收取明显超出正常水平的利息 超出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 未超出部分则作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所得追缴 [9][10] - **利率参照标准**:判断利率是否“明显超出”需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他不特定对象借款的最高利率或相关地区同期民间借贷平均利率 [9][10]
春节将至,这些礼,党员干部不能收送
郑州日报· 2026-02-14 17:16
党员干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的性质与危害 - 党员干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 [1] - 该行为本质上是搞利益交换,送礼者以“礼”换“利”,收礼者以“权”谋“利” [1] - 礼品礼金成为请托办事、兑取利益的载体,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1] - 该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1] 禁止收送的“礼品”“礼金”类型 - 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包括现金、转账、购物卡(券)等形式 [3][4] - 禁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受与自身职责职权有直接关联的企业、个人所送礼品礼金 [4] - 禁止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主动暗示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等赠送的礼品礼金 [4] - 所涉礼品包括名贵字画、高端电子产品、奢侈品牌服饰、年节物品、土特产等 [4] - 禁止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包括打着人情交往名义,在婚丧嫁娶、生病住院等特殊时机所赠礼品礼金 [5][7] - 禁止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 [7] 违规使用公款送礼的行为 - 禁止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名贵茶叶、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或各类礼品卡、消费卡(券)进行送礼 [9][11] - 禁止用公款定制带有本单位标识、超出正常公务往来需要且价格不菲的礼品,如高档工艺品、金银纪念币等 [11] - 禁止在公款宴请中额外安排赠送礼品,或将礼品费用混入宴请费用一并报销 [11] 相关党纪法规与处分规定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4] -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7] - 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或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1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19] -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或提供相关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 [19][20] - 根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不上交的,将受到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17][18] -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差旅人员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20] -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22]
明纪释法丨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1-28 08:2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明确的处分措施,体现了对享乐奢靡和隐形变异腐败问题紧盯不放、从严查处的坚决态度 [1][2] 纪律条例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2] - 该条例自2003年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内容逐步完善,2015年将“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吸收进来,2018年增加了“提供”情形,2023年调整为第一百零一条但内容未作修改,持续释放从严信号 [3] 违纪行为构成 - 违纪行为包括“接受”和“提供”两种形式,例如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或活动安排,或下级为上级提供此类安排 [4] - 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需要根据职权关系、业务关联、当地社会习惯等客观情况进行实质性综合判断,而不以当事人主观意愿为依据 [4][5] - 违纪行为需达到“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才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轻重需综合考量活动安排的次数、金额、当地经济水平、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转入私人会所、内部食堂等隐形变异行为 [7] - 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于被动参加或主动纠正的行为,可根据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分 [8] 特定情形与适用 - 对于退休党员干部接受其原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的行为,因其已不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故不适用本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但仍可能根据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定性处理 [6] - 当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条例多个条款时,例如同时涉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公款消费,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11][12] - 在特定条件下,如接受活动安排并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纪和受贿犯罪,需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 与其他规定的区别 - 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党员 vs 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不同(仅需“可能”影响 vs 实际权钱交易)、行为标的物不同(活动安排等财产性利益 vs 包括货币、物品在内的财物) [9][10] - 与《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公款消费规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禁止“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后者强调禁止“挥霍浪费公共财物” [12]
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违规公款消费和送礼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2-31 09:30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共产党通过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持续加强对违规公款消费和送礼行为的纪律约束 执纪范围不断扩大且日趋严格 释放零容忍信号 [1][3] - 违规公款消费和送礼问题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虽有所收敛但并未绝迹 且出现多种隐形变异形式 需坚决查处 [1][6] -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或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等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认定及处分标准 [2][4][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 或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2] - 处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三档: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党籍 [2][7] - 该条款历经多次修订:2003年《条例》将其归为挥霍浪费行为 2015年修订时单列条款并扩展行为范围 2018年增加“消费卡(券)等” 2023年删除“高消费”限制 执纪范围越来越广 [3] 违纪行为的构成与认定 - 违纪构成需满足违规性、有责性等要件 首先须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等出台的一系列禁止用公款消费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4] - 客观行为包括组织和参加违规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 以及用公款购买赠送或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其中“等”字包含礼金 [4][5] -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系违规使用公款仍实施相关行为 若无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本条违纪 [9] - 责任主体为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需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准确界定 以集体研究方式决定的 需根据决策过程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7][8] 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与隐形变异 - 违规公款消费的典型表现是公款吃喝 形式多样 例如用项目资金等专项经费支付吃喝 假借工作名义吃喝 隐藏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吃喝 或以虚假名义报销餐费等 [6] - 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的行为同样表现多样 例如虚列开支套取公款购买礼品 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不入账或超范围使用营销费用购买发放消费卡(券)等 [6] - 这些行为无论手段如何变化 均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公款消费行为 [6] 执纪实践中的处理与辨析 - 处理涉案人员时需注意全面性、适当性 科学分类处置 准确认定责任范围 突出惩治重点 区分党员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干部、组织者与参加者的责任大小 [10] - 处理涉案财物时 应准确认定参加者应负担的费用并责令退赔 接受礼品、消费卡(券)者需予以清退或折价退赔 [10] - 需辨析相关违纪行为:“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侵害职务廉洁性 不区分花费来源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属于挥霍浪费公款 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 则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条款 依处分较重者处理 [11] - 需区分“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公务行为 若无实质性公务行为且材料伪造掩盖公款吃喝 则适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12]
违规吃喝案件中党纪条款适用研究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2-17 07:53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深入分析了如何对“用公款支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这一复合型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精准定性处理,明确了在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多个条款时应依据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对接受宴请方应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共同违纪人员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进行量纪 [1][3][4][5] 案件基本情况 - A市城投公司(市属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孙某,在2024年12月6日副市长王某带队调研后,假借汇报工作名义邀请王某一行到酒店就餐,谎称个人自费,餐费共计5000元 [1] - 孙某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垫付餐费,后以招待费名义在公司入账报销 [1] 违规行为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行为同时违反《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应合并处理 [2] - 张某与孙某系共同违纪,定性和处理相同 [2] - 王某及随行人员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定性处理 [2] - **第二种意见(文章采纳)**:认为对孙某、张某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定性 [2] - 对王某及随行人员,因其对餐费系公款支付不知情,应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 [2] 定性处理分析依据 - **对提供宴请方(孙某、张某)**:其行为属于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条款,构成想象竞合,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3] - 经比较,《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处分档次(开除党籍)重于第一百零一条(留党察看),因此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 [4] - **对接受宴请方(王某及随行人员)**:定性需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其主观上不知情系公款支付,故不构成“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4] - 但其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故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 [4] 量纪处理原则 - 对共同违纪人员处理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5] - 张某听从孙某安排,非主导地位,责任较小,处理可轻于孙某 [5] - 王某作为带队领导对接受宴请有决定权,随行人员系陪同参加,可责性较低,处理可轻于王某 [5] 最终处理结果 - 孙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 - 张某及王某等参加宴请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5] - 责令所有违规参加宴请人员退赔餐费5000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