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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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阁谈涉AI官司审判:找到背后的人,由人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南方都市报· 2025-11-09 16:27
人工智能著作权归属 - 全国首例AI文生图版权侵权案中,法院裁定尽管图像由AI生成,但AI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原告在提示词设计、构图选择及调整中进行了独创性智力投入,依法享有著作权 [2] - 法院认为若AI生成内容体现了使用者的智力创作投入,应认定为独创作品,并可依《著作权法》确认权利归属,权利一般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 [2] - 知识产权属私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通过约定确定权利归属 [2] 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 在某案例中,原告在某即时创作平台输入约两三百字内容,平台判定其为AI生成却未作标识,原告起诉主张平台违反服务合同 [3] - 法院要求平台对算法作出说明,平台公司拒绝举证并最终承担败诉责任,平台须向法院承担相称的说明与举证义务 [3] 人格权侵权认定标准 - 在一起利用AI丑化他人微信头像的案件中,法院认定群发图片因属公开传播,构成对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 [3] - 对于点对点发送AI丑化图片的行为,因不具有公开性,法院认定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3] 虚拟数字人法律适用 - 面对虚拟数字人争议,应以现行法律框架为基础进行裁判,即便数字客体具有新技术特征,其权利保护仍可依据现有法律判断 [3] - 在处理虚拟数字人相关案件时,需结合具体应用场景进行处理 [3] AI司法实践核心原则 - AI司法实践的第一原则是依据现行法律裁判,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4] - 第二原则是找到人工智能背后的人,让其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 [4] - 第三原则是通过个案认定形成规则,在技术高度变革中平衡创新与利益保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