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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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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首次修订迎新进展,仲裁法再调整外部监督条款
第一财经· 2025-05-08 20:32
仲裁法修订进展 - 仲裁法出台30年来首次修订进入二审稿阶段 目前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修订背景为现行仲裁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求 仲裁相比诉讼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保密性强的优势 [1] - 二审稿新增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规定 并增加规制虚假仲裁条款 [1] 仲裁机构现状与建设 - 我国现有近300家仲裁机构 存在办案水平参差不齐、案件分配不均衡现象 多数机构仅办理少数案件 [1][3] - 一审稿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 二审稿增加仲裁委员会五年任期规定 要求每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成员 [3] - 一审稿新增公职人员禁止兼任仲裁员规定 二审稿延续该条款并增加仲裁员除名情形(如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照等) [3][4] 仲裁员专业化改革 - 行业共识认为应保证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独立性 主要聘请法律专家或技术专家实现"专家办案" [4] - 有委员建议完善仲裁员除名规定 需更全面列举不适宜继续任职的情形以增强可操作性 [4]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争议 - 一审稿引入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条款 赋予省级部门警告、罚款(收费金额1%-10%)、停业等处罚权限 引发业界对行政干预的担忧 [5][6] - 二审稿删除省级部门行政处罚权限规定 但保留"监督"表述 有委员建议改为"统筹规划和指导"以维护仲裁独立形象 [6] - 头部仲裁机构担忧行政干预 而中小机构因管理混乱、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被认为需要外部监督 [7][8] 仲裁服务范围扩展 - 2018年两办文件要求仲裁服务延伸至基层社会治理 涵盖民事纠纷而不仅限于传统商事案件 [8] - 行业认为在仲裁协会尚未成立背景下 引入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与仲裁独立性不冲突 且符合当前发展阶段需求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