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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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完成修订,地方仲裁水平差异影响新法效果
第一财经· 2025-09-14 21:08
新仲裁法修订概述 - 实行三十年的仲裁法完成重要修订,新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九十六条 [1] - 修订旨在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解决现行法律部分内容不适应发展的问题 [1] - 新法主要在涉外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等方面加强规定,完善仲裁法律制度体系,多项新规与国际接轨 [1] 涉外仲裁制度完善 - 新法一大重点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并增设仲裁地制度 [2] - 有限放开“临时仲裁”,允许特定涉外纠纷当事人选择在仲裁机构外由符合条件人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2] - 特定涉外纠纷包括涉外海事纠纷,或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 [2] 临时仲裁的落地挑战 - 临时仲裁制度在国内各地落地效果可能不均,经济发达地区与国际接轨意义重大,但欠发达地区土壤可能不成熟 [3] - 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仲裁机构服务能力待加强、仲裁员水平差异大、当地法院认知和配合支持程度待提高 [3] - 需要警惕在条件不齐备时出现盲目追求使用新制度的“竞赛”,可能造成一定混乱 [3] 仲裁机构建设与规范 - 截至2025年8月,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机构,处理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等多领域 [4] - 新法统一机构名称表述为“仲裁机构”,明确其属性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有助于独立及去行政化 [5] - 新法要求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等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 [5] - 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具体办法,规范变更、注销登记程序,并完善仲裁员条件及聘任渠道 [5] 外部监督与法院支持 - 新法引入外部行政监督条款,规定国务院及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及本区域仲裁工作 [6] -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不意味着干预仲裁裁决和仲裁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但为管理不规范机构提供抓手 [6] - 新法强化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新增仲裁前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规定 [7] - 明确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仲裁机构提交或当事人直接提交的保全申请 [7] - 赋予仲裁庭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收集证据的权力,与国际惯例接轨,但需设置配套法律责任保证效果 [8] 制度衔接与执行考量 - 仲裁前保全制度需仲裁机构内部制度跟上,并保证与法院衔接流畅,部分法院处理机制需时间完善 [8] - 仲裁庭调查权新规参考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际商事仲裁发达地区做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8]
30年来首次修订迎新进展,仲裁法再调整外部监督条款
第一财经· 2025-05-08 20:32
仲裁法修订进展 - 仲裁法出台30年来首次修订进入二审稿阶段 目前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 修订背景为现行仲裁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求 仲裁相比诉讼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保密性强的优势 [1] - 二审稿新增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规定 并增加规制虚假仲裁条款 [1] 仲裁机构现状与建设 - 我国现有近300家仲裁机构 存在办案水平参差不齐、案件分配不均衡现象 多数机构仅办理少数案件 [1][3] - 一审稿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 二审稿增加仲裁委员会五年任期规定 要求每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成员 [3] - 一审稿新增公职人员禁止兼任仲裁员规定 二审稿延续该条款并增加仲裁员除名情形(如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照等) [3][4] 仲裁员专业化改革 - 行业共识认为应保证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独立性 主要聘请法律专家或技术专家实现"专家办案" [4] - 有委员建议完善仲裁员除名规定 需更全面列举不适宜继续任职的情形以增强可操作性 [4]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争议 - 一审稿引入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条款 赋予省级部门警告、罚款(收费金额1%-10%)、停业等处罚权限 引发业界对行政干预的担忧 [5][6] - 二审稿删除省级部门行政处罚权限规定 但保留"监督"表述 有委员建议改为"统筹规划和指导"以维护仲裁独立形象 [6] - 头部仲裁机构担忧行政干预 而中小机构因管理混乱、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被认为需要外部监督 [7][8] 仲裁服务范围扩展 - 2018年两办文件要求仲裁服务延伸至基层社会治理 涵盖民事纠纷而不仅限于传统商事案件 [8] - 行业认为在仲裁协会尚未成立背景下 引入司法行政部门监督与仲裁独立性不冲突 且符合当前发展阶段需求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