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贸易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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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业务“伪贸易”套利时代终结
期货日报网· 2025-08-15 08:38
近期,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将频繁买卖标准仓单获取价 差的行为视为金融工具核算,不再确认为销售收入,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去年,中期协发布的《期货风 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从财政部会计司和中期协的相关规定来看,一个侧重会计准则的适用性,另一个侧重业务合规框架的构 建,但其监管逻辑高度一致,共同指向"穿透业务实质,杜绝监管套利"的核心监管目标。对此,笔者将 深入分析财政部新规和《管理规则》在仓单业务上的协同效应,探讨相关企业的应对策略。 财政部新规与《管理规则》的协同效应 监管逻辑同源——实质重于形式,两项规定均以"经济实质优先于法律形式"为底层逻辑,直击行业痛 点。 针对同一类套利行为,《管理规则》将以库存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约定购回、解决资金需求的代理交割等 业务模式,进一步细化条款表述,明确归类为"资金类业务",指出其本质是融资而非贸易,要求以净额 法确认收入,压实收入规模,且要求资金类业务也应伴随货物的真实流转,业务期间应当取得货物的所 有权。财政部新规将频繁买卖仓单不提取实物的行为定性为金融投机,直接剔除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