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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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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丨供水条例
新华社· 2026-02-14 18:00
法规核心与适用范围 - 法规旨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服务水平,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 - 法规适用于所有供水工作、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涵盖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 [1] - 供水事业发展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结合,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服务均等化 [1] 管理体制与职责划分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供水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3] - 国务院及地方住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与农村供水工作 [3]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或管理供水工作 [4] - 疾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相关工作 [5] 水源规划与安全保障 - 地方政府应根据发展和水资源禀赋情况,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强水源建设 [8] - 供水水源建设应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 [9] - 单一水源供水地区需按国家规定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9] - 鼓励沿海缺水地区、海岛因地制宜推广海水淡化作为补充水源 [10] - 使用外调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地方政府应保障当地水源与外调水源可及时切换 [10] - 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 [10] 工程建设标准与质量管理 - 地方政府应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并对影响水质、妨害安全、老化失修的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12][13] - 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地区,具备条件的应将城市供水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14] - 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 [15] - 隐蔽工程需做好质量检查并记录,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检查,工程竣工后需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5] 供水单位运营与服务规范 - 供水单位需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合格从业人员、管理及水质检测能力、完善的管理制度 [17] - 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其使用的涉水产品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17] - 供水主管部门应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及评价、退出机制 [18] - 供水单位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报装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19] - 供水单位需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保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发现原水水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19] - 供水单位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故需临时停水应提前24小时公告或通知用户,并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 [20] 水价形成与用户管理 - 制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统筹考虑节约用水和用户承受能力 [22]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22] - 因水价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单位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城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偿 [22] - 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盗用或未经同意转供水 [22][21] 设施维护与安全保护 - 供水单位需按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确保安全运行 [23] - 供水单位应采取管网更新改造、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管网漏损 [23] - 新建及政府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其他共有设施地方政府应组织逐步移交 [24] - 地方政府应根据需要划定供水设施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禁止在范围内实施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堆放危险品等活动 [24][26]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协商并承担费用 [25][27] 应急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依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与调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9] - 供水单位应根据地方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演练,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29][30] - 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30] - 法规设定了多项罚则,例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未保障设施或水质,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33];供水单位违规从事经营、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擅自停水等,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33];在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设施安全或擅自改动设施,对单位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个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35] 附则与施行日期 - 城市企事业单位以其自建供水设施向本单位以外供水的,纳入城市供水管理 [37] - 地方政府应推动非规模化农村供水的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 [37] -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 [38]
国常会,最新部署
第一财经· 2025-12-31 21:54
国家水网建设 - 会议指出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逐步完善,骨干输排水通道、重要调蓄结点加快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1] - 建设国家水网是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战略举措,同时具有交通运输、生态环保、旅游景观等多重效应 [1] - 国家水网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内需的重要载体和抓手 [1] - 水网工程投资规模大、关联链条长、涉及部门多,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 [1] - 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引导央企国企加大投入,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1] 跨境贸易便利化 - 跨境贸易便利化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促进跨境物流高效畅通,加强通道间及运输方式间对接 [2] - 要推动绿色贸易、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化特殊商品监管 [2] - 要提升智慧化监管服务水平,深化智慧海关、智慧口岸建设 [2] - 要加强口岸联防联控,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关,确保通得快、管得住 [2] 供水事业 - 供水事业是民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要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共同发展 [2] - 要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因地制宜实现多水源互补 [2] - 要加力支持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做好调压调蓄等终端设施日常维护,确保水质安全 [2] - 要督促供水单位开展规范化、专业化运营,持续提升供水经营服务水平 [2] 药品管理 -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修订药品管理监督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 要完善药品研制和注册制度,加快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审批,不断激发产业创新发展活力 [2] - 要加强全链条全流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2]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听取国家水网建设情况汇报 部署复制推广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政策措施 审议通过《供水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新华社· 2025-12-31 19:58
国家水网建设 - 国家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逐步完善,骨干输排水通道、重要调蓄结点加快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1] - 建设国家水网是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国家水安全的战略举措,具有交通运输、生态环保、旅游景观等多重效应 [1] - 水网工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内需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其投资规模大、关联链条长、涉及部门多 [1] - 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强化土地等要素保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 - 需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引导央企国企加大投入,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1] - 需努力打造精品工程,把质量监管贯穿到立项、施工、验收全过程 [1] 跨境贸易便利化 - 跨境贸易便利化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2] - 需促进跨境物流高效畅通,加强通道间及运输方式间对接,深化沿海内陆沿边地区多式联运进出境协同 [2] - 需推动绿色贸易、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2] - 需优化特殊商品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业务 [2] - 需提升智慧化监管服务水平,深化智慧海关、智慧口岸建设,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互联互通 [2] - 需加强口岸联防联控,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关,确保通得快、管得住 [2] 供水事业管理 - 供水事业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事业 [2] - 需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共同发展,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 [2] - 需因地制宜实现多水源互补,加力支持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做好调压调蓄等终端设施日常维护,确保水质安全 [2] - 需督促供水单位严格落实法规制度,开展规范化、专业化运营,加强供水安全风险管控,增强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持续提升供水经营服务水平 [2] 药品管理监督 -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修订药品管理监督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 需完善药品研制和注册制度,加快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审批,不断激发产业创新发展活力 [3] - 需保持药品监管高压态势,加强全链条全流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