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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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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解锁”全网平台VIP?法院判决:盗播视频牟利构成犯罪
新浪财经· 2026-01-27 14:29
案件基本情况 - 2019年至2024年5月,刘某搭建并运营名为“云X鹰”的视频聚合平台,该平台未经版权方授权,汇聚海量视频资源[2] - 平台通过“切片技术+解析接口”等方式,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机制,使用户无需跳转至官方平台即可观看付费会员内容[2] - 平台采用“阶梯收费模式”:普通用户支付3元购买7天体验卡、8元购买月卡、39元购买年卡,最高99元购买“永久卡”;另设代理推广模式,支付数百元成为代理后可自主定价、发展下级并收取返佣[2] - 2024年5月,刘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平台技术原理与收费细节[2] 涉案规模与判决结果 - 截至案发,该平台发展会员众多,刘某通过收取会员费、代理费等共计非法获利17万余元[3]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3] - 鉴于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3] 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 - 法院指出,利用复杂技术手段传播侵权作品,试图以“仅提供技术服务”规避责任的行为,其“隐蔽性”与“规避性”不改变刑事违法性本质[4] - 判断技术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绕开权利人控制并实质性服务于侵权目的[4] - 本案中,刘某通过特定算法突破会员验证、配置多解析线路保障播放,本质是绕开合法授权的非法获取与传播行为[4] - 其整合多家官方平台资源,设定可供众多用户使用的“一站式”聚合模式,符合“交互式传播”特征,且会员人数与获利金额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4] 行业影响与消费者警示 - 盗版视频的传播直接侵害创作者合法权益,侵蚀文化产业健康生态,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4] -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技术手段更非牟利捷径[4] - 消费者购买盗版服务看似便宜,实则变相助长侵权产业链,不利于文化长远繁荣,并可能面临信息泄露风险[5] - 法院呼吁树立正版消费理念,自觉抵制盗版资源,以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与创造的社会风尚[5]
非法印刷并网上销售盗版图书 十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人民网· 2025-08-07 08:43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刘某等十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 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中,赵某、何某均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后 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且赵某系累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自首等量刑情节 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蔡蕾 通讯员 任骊 陈彬)日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横跨三省市非法 印刷、网上销售盗版图书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何某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 金;判处罗某、刘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 十名被告人违法所得,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复制、发行他人作品 及相关活动,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家住湖北随州的被告人刘某等六人开始通过购进盗版书籍并在某电 商平台上转售的方式牟利。其后,刘某与在重庆从事网络售书的被告人罗某相识。2024年5月,为获取 更高利润,罗某与刘某共同商议找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