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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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解锁”全网平台VIP?法院判决:盗播视频牟利构成犯罪
新浪财经· 2026-01-27 14:29
案件基本情况 - 2019年至2024年5月,刘某搭建并运营名为“云X鹰”的视频聚合平台,该平台未经版权方授权,汇聚海量视频资源[2] - 平台通过“切片技术+解析接口”等方式,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机制,使用户无需跳转至官方平台即可观看付费会员内容[2] - 平台采用“阶梯收费模式”:普通用户支付3元购买7天体验卡、8元购买月卡、39元购买年卡,最高99元购买“永久卡”;另设代理推广模式,支付数百元成为代理后可自主定价、发展下级并收取返佣[2] - 2024年5月,刘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平台技术原理与收费细节[2] 涉案规模与判决结果 - 截至案发,该平台发展会员众多,刘某通过收取会员费、代理费等共计非法获利17万余元[3]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3] - 鉴于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3] 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 - 法院指出,利用复杂技术手段传播侵权作品,试图以“仅提供技术服务”规避责任的行为,其“隐蔽性”与“规避性”不改变刑事违法性本质[4] - 判断技术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绕开权利人控制并实质性服务于侵权目的[4] - 本案中,刘某通过特定算法突破会员验证、配置多解析线路保障播放,本质是绕开合法授权的非法获取与传播行为[4] - 其整合多家官方平台资源,设定可供众多用户使用的“一站式”聚合模式,符合“交互式传播”特征,且会员人数与获利金额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4] 行业影响与消费者警示 - 盗版视频的传播直接侵害创作者合法权益,侵蚀文化产业健康生态,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4] -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技术手段更非牟利捷径[4] - 消费者购买盗版服务看似便宜,实则变相助长侵权产业链,不利于文化长远繁荣,并可能面临信息泄露风险[5] - 法院呼吁树立正版消费理念,自觉抵制盗版资源,以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与创造的社会风尚[5]
非法印刷并网上销售盗版图书 十名被告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
人民网· 2025-08-07 08:43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横跨湖北、重庆、河南三省市,涉及非法印刷与网络销售盗版图书的案件,十名被告人被判处侵犯著作权罪[1] - 主犯赵某、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罗某、刘某等八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法院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判处从业禁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 被告人何某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犯罪链条与运营模式 - 犯罪始于2023年12月,刘某等六人通过电商平台转售购进的盗版书籍获利[2] - 2024年5月,为获取更高利润,罗某与刘某合谋翻印畅销护理系列教辅图书,通过中间人张某联系到印刷方何某[2] - 何某收取14.1万元印刷款后,委托赵某进行印刷,共印刷该系列盗版图书1.2万册[2] - 盗版图书由罗某与刘某等六人通过电商平台分别销售,罗某的图书仍由张某负责代发货[2] 案件规模与查处情况 - 2024年6月,执法部门查处刘某等六人的办公地点及仓库,现场查获包括涉案护理教辅在内的各类盗版书籍共计30657册[2] - 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案发期间,刘某等六人已通过电商平台售出盗版图书15896册[2] - 案发后,罗某、刘某等六人主动投案,张某、赵某、何某经传唤到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 量刑依据与法律认定 - 法院认定十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3] - 在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3] - 被告人赵某、何某均曾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此次系再次犯罪,且赵某被认定为累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