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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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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避债”误区!保险保单可以被法院执行
券商中国· 2025-08-09 17:31
保单避债功能的法律实践 - 多地高院文件明确人身保险保单可以强制执行,只要存在财产利益就可能被纳入执行范围,不存在保险保单不能执行的说法 [1][5][6][7] - 司法实践中对兼具人身专属性、现金价值较低但保障功能显著的保单(如重大疾病保险等)可能审慎考量适当豁免 [5] - 人身保险涉及的财产性权益归属不同主体:投保人享有现金价值、保单红利等权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等权益,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5] 法院执行保单现金价值案例 - 呼伦贝尔法院执行案例显示,已对多名被执行人保险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划扣,金额从2970元至105247.27元不等 [3][4] - 具体案例包括阳光人寿保单扣划2970元、中国人寿保单扣划25745.19元、泰康人寿保单扣划105247.27元、中国平安人寿保单扣划46423.44元、合众人寿保单扣划105013.41元 [4] - 法院划扣现金价值需要保险公司配合进行减保或退保操作 [4] 各地高院执行政策 - 四川省高院2023年指引明确可执行保单财产利益包括现金价值、个人账户价值、红利、满期金等 [8] - 上海高院2021年纪要显示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可直接冻结或扣划现金价值、红利等 [8] - 江苏高院2018年通知明确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可执行 [8] - 广东高院2016年意见与其他法院略有不同,认为需以被执行人意愿为准 [8] 保单避债功能的实际限制 - 保险销售宣传避债功能不规范且违规,违反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9] - 保单避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地域差异(如广东)、险种类型(如重疾险)等 [10] - 保险金信托是常见风险隔离工具,但若用于规避法定义务可能被否定导致隔离失效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