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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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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能源: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5-08-09 00:23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 - 制定目的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运作并保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规[1]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对可能影响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情形,相关责任主体需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报告[2] 组织机构和职责 -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机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报告义务[3] - 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管、部门负责人、子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六类主体[4] - 各单位需指定1名信息披露联系人并备案,变更需在2个工作日内更新登记[5] 重大事项范围及报告时点 - 重大事项涵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超资产总额30%的资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达净资产10%以上)等八类情形[6] - 已披露事项需持续报告进展,包括决议签署、协议变更(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审批结果及价格敏感动态[7] 报告程序及要求 - 子公司/分支机构需经内部审批后上报公司,职能部门汇总后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判定披露程序[8] - 报送材料需包含事项背景、合同文件、法律意见、内部决议等七类文件[9] 保密措施 - 接触重大事项人员均需保密,禁止泄露内幕信息[11] 罚则 - 对瞒报、漏报或泄密行为追究责任,造成损失需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处理[12] 附则 - "及时"定义为重大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含本数[13] - 子公司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化流程并严格执行[14]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生效,替代2022版原制度[17]